《民法》期末复习资料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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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误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1、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某中学高中三年级学生朱某现年17周岁,有时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在街上卖晚报。朱某在街上踢球时,将同学王某撞伤。现王某父亲要求朱

2、某的家长赔偿医药费400元。朱某的家长说:"朱某卖报手里有钱,这事我们管不着。"那么朱某的家长回答的是否正确?为什么?2、答:朱某的家长回答不正确。虽然《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朱某虽通过勤工俭学有一定收入,这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是不同的,因此朱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3、(监护)原告甲,男,23岁,工人。被告乙,女,45岁,干部。甲的母亲死后,甲的父亲与乙结婚。1995年甲之父病故,甲当时17岁,在学校读书,

3、由乙继续抚养。同年甲的叔叔去世,临终时将两间平房遗赠给甲,由乙代为接受遗赠。不久乙将这两间平房赠给外甥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甲结婚,得知房屋已被继母赠与丙,遂与乙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乙可否代甲接受两间房屋的遗赠?为什么?乙代为赠与房屋给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答:⑴乙可代甲接受两间房屋的遗赠。因为这是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此应予以确认和保护。⑵乙代为赠与房屋给丙的行为无效。(1分)因为这是代理处分财产,这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精神,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4、是《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44、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

5、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4、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司法解释》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

6、民事责任。5、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榨果汁机和350元磨豆浆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榨果汁机当350元的磨豆浆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换。”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致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退回榨果汁机,乙不同意。问:⑴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⑵此纠纷如何解决?5、答:⑴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

7、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产。6、(代理)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

8、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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