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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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以及我市拟出台的《钦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强对钦州市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与指导,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钦州市河长对钦州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下级河长的工作督察;适用于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适用于钦州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下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对口联系县(区)的督察。各县

2、(区)、镇应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第三条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察工作。第四条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第五条督察组织形式按督察主体和督察对象不同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三类。(一)河长督察。由钦州市河长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和钦州市有关责任部门的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商钦州市党委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由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3、落实情况的督察。(三)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钦州市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根据职责分工对下级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察,以及对对口联系县(区)督导检查。第六条2018年6月前重点督察全面建立河长制进展情况。(一)工作方案到位。县、镇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委和政府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保证质量和深度,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不能照搬照抄上一级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明确落实

4、责任单位,有明确的目标要求。(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

5、、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逐步落实。(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

6、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七条2018年6月后重点督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一)河长履职情况。(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三)组织体系运行情况。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

7、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情况等。(四)制度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督察、验收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六)“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实施情况。(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八条

8、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突击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过程中可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督察报告的部分内容。第九条钦州市河长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钦州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第十条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一)督察准备。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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