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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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婚前保健第三节孕产期保健第四节医学技术鉴定第五节医疗保健机构第六节母婴保健监督管理第七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母婴保健法的概念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在《宪法》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均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条款。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二、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母婴保健

2、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也包括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三、母婴保健工作方针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①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②婚前医学检查;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④助产技术;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⑥新生儿疾病筛选;⑦有关生育、节育

3、、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节婚前保健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生殖健康知识,并根据需要提出医学指导意见。(一)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婚前卫生指导主要包括:①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②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③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④遗传病的基本

4、知识:⑤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⑥其他生殖健康知识。(二)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卫生咨询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医师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三)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应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①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②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③不宜生

5、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④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二、婚前医学检查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疗服务;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6、医疗机构承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应当转诊;当事人也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三节孕产期保健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一)母婴保健指导母婴保健指导,是指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

7、见。(二)孕产妇保健孕产妇保健主要包括:①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②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④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⑤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⑥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⑦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⑧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胎儿保健,是指为胎儿生长发育提供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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