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质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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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简明证据法学》主编何家弘张卫平副主编高家伟李学军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简明证据法学》第十章如何质证第十章如何质证——关键术语[关键术语]质证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客体证明力证据资格质证的方式第十章如何质证——案例(part1)原告甲向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乙(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丙在甲于外地出差期间多次拨打其手机(号码为139××××××××)推销汽车保险。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从没有任何生意往来,所以自己没有义务负担因被告广告行为而产生的话费,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话费损失7.

2、08元,并提供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内容为保险广告及宣传资料的传真件等证据材料。传真件的抬头为乙保险公司、联系人为丙、电话为010××××××××。经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号码为010××××××××的电话档案。被告对于号码为010××××××××的电话为丙所有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丙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保险的事实,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十章如何质证——案例(part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存在电话推销的事实展开了辩论:审判长:“现在就被告是否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汽车保险的事实举证证明。请原告方出示证据材料。”原告出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号码为13

3、9××××××××)以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信业务账单(号码为010××××××××):“这两张账单显示的主叫与被叫号码、时间一致。这足以证明被告乙公司的业务员丙曾经通过号码为010××××××××的固定电话向我推销汽车保险。”审判长:“被告,你对这两份材料有什么意见?”被告:“这两张账单只能证明丙在上述时间曾经给原告打过电话,但并不能证明通话内容就是我公司业务员向其推销保险,通话有可能为了其他的事。”原告:“我和丙在这之前从没有任何往来,不可能为其他事情通话,而且我已经明确告诉他我的车已经卖掉了,他还坚持不断地给我打电话。”被告:“他明知道你没有车还给你

4、做推销?这可能吗?谁会做这种傻事。所以通话肯定是另有原因的。”第十章如何质证——案例(part3)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没有其它证据材料要出示?”原告又出示了五张传真件:“传真件上有你公司的名字、有联系人丙的名字,还有他的固定电话号码。这也能够证明你们的业务员丙确实通过号码为010××××××××电话向我推销过汽车保险。”审判长:“被告,你对这份材料有什么意见?”被告:“即使传真是通过这个号码发出的,但也不能证明就是丙发给你的;而且,传真件和你主张的话费损失之间有什么联系呢?”(本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证据发表不同意见的过程,就是一个简单的质证过程。)一、质证的

5、概念及意义——概念1、质证概念的历史发展质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再次出现这一概念。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同的质证范围。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最终被确立。2、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

6、动或过程。质证不同于对质。对质的本意是为了证明是否真实而进行的面对面的核对。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意义质证的意义1、质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2、质证是诉讼中攻击防御方式的表现3、质证是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有效途径4、质证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前提二、质证的模式——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证人在英美法系的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含义,包括我们所说的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证人以及其他实物证据的制作人等。质证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交叉询问可分为主询问和反询问两个阶段。1、主询问。2、反询问。3、再主询问与再反询问二、质证的模式——大陆法系对人证的询问大陆法

7、系对人证的询问在法国,没有严格意义质证概念,因为对人证的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德国法律对当事人向证人发问的限制不像法国那么严格。尽管对证人的询问主要也是由法官进行,但法律同时赋予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权。战后日本的法律受到美国法的广泛影响,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吸收了美国的交叉询问制。三、质证的主体(一)质证的主体是诉讼中的控辩双方质证的主体,是指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二)法官不是质证的主体无论哪种诉讼中,法官都不是质证的主体。诉讼主体质证的根本动因在于对方所提出的证据使得法官可能形成对自己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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