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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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摘要本文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来热议为背景,将公众普遍关注的、也是争议最大的房产问题进行解读,提出关于这一问题的补充和修改建议。关键词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诉讼按揭房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三)》,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关于房产的问题备受关注,这反映出在如今高居不下的房价,离婚率的不断增长,使房产问题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婚姻家庭中的核心问题。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子和父母赠与的房子都属于个人财产,银行按揭贷款买房的

2、,也属于个人财产。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对新解释持赞同和认可的态度,因为司法解释三将诸多的法律盲点明确化,让争议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从而降低了法律的成本。规定原文如下: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

3、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也有不少反对的声音。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认为:“这个司法解释,过多关注了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夫妻关系欠妥,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对于备受争议的第十一条,司法解释三在产权归属方面,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使妇女权益保护受损了。根据我国的国情,一般都是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4、,应该考虑婚龄长短和共同还贷多少。如果完全按照不动产的登记为准,确定为一方婚前私人财产,对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不太公平。这样的规定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性以及家庭财产的特殊性,完全以财产关系来进行规范,将颠覆中国人传统的婚姻观念,也会引发不少家庭的矛盾。二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八条把这种巨额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样的立法导向是让父母放心为子女成婚买房进行资助,同时也不会因为一方父母

5、出钱买房后,在子女离婚时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然而这一规定也更是给婚姻加入了离婚的动荡元素。新的解释学习借鉴了西方社会关于婚姻财产的观念,但同时也要学习关于婚姻财产的特殊保护,例如,在日本,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女方享有70%的房产,形式上看来很不公平,但却是实质的平等,维护了一种婚姻家庭关系的平衡和稳定;在加拿大,法院判决离婚时,会判决丈夫支付照顾家庭的妻子婚姻存续期间所做家务的工资,也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主要缺陷:1.没有体现亲属法的特色,而且从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角度考虑。2.无法

6、有效地考虑需要住房的困难一方的利益。3.一方面认定房屋是个人婚前财产,一方面分割房屋增值,两者相互矛盾。从婚姻家庭立法的角度应该对第十一条作出一些补充和修改,对于婚前一方以自己名义买房,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付款或还贷,房产证于婚后取得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婚前与婚后的投资比例对房屋归属和价值分配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确定房屋价值时,应当把婚前投资作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投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美国的规定);对于房屋增值的,也应当按照婚前与婚后

7、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但有下列两种特殊情形者也可以例外:(1)因离婚引起一方生活困难无法购买房屋或需要以房屋作为帮助的,房屋原则上分割给困难方,不受付款此条的限制。(2)离婚时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的,婚前付款虽然没有50%以上,也可以将房屋分割给房产买受人,由其继续还贷。应当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其中以住房作帮助的,包括以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作帮助。可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便于离婚分割房屋时考虑需要房屋的困难一方利

8、益。如果将此类房屋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对于需要房屋的困难一方利益难以照顾。将此类房屋认定共同财产,必要时将房屋分割给需要房屋的困难一方,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投资比例作为房屋分割的平衡杠杆,既坚持了产权共有原则,又兼顾了投资差异;既符合婚姻法,又符合物权法。参考文献:[1]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文化纵横.2011.[2]黄培良,董国庆.离婚了,按揭房屋怎么分?——谈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分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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