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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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年第1期(总第141期)3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非法学化”问题———以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为例33周林彬内容提要:本文首先指出了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日渐明显的“非法学化倾向”。第一部分通过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实例指出了以经济学家为主体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存在严重的不足。然而,主流法学界目前对于法律经济学所持的排斥态度同时导致了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投入的不足,这种不足既有心态上的,也有能力上的。文章最后以实例说明的方法简要介绍了法学家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步骤。主题词:法律经济学非法学化法学家经济学家分析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现状,作者不得不指出,目前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

2、究,仍然是以经济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主,以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辅。对于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重经济学研究,轻法学研究”的问题,我们谓之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非法学化倾向”。比如,从研究上来看,据不完全统计,现有国内的法律经济学论文大多数发表于经济类期刊,①而发表于法学类期刊的少数法律经济学论文,则主要以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论文为众。②大多数法律经济学研究机构是经济研究机构。③而且,全国性法律经济学学术论坛及杂志,巳经在经济学界崭露头角,但至今在法学界仍属空白。④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非法学化倾向”,是造成我国法律经济学法学界处境尴尬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此,本文主要讨论以下几

3、个问题:首先,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以经济学研究为主的不足;其次,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有意无意的忽视和误用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后,在剖析了以上两个不足之后,回答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法律人究竟应当如何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因为,仅仅指出研究现状的不足显然不是一种负责的态度,我们必须探讨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人才培养的现实背景下如何提高法律经济学研究水平的规律和方法。由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加之法律经济学最早产生并发达于与经济关系最密切的民商法、经济法领域(英美法谓之财产、合同、侵权、政府管制法领域),所以本文以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为例,展3本文是作者主持承担的国家“十五”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和

4、中山大学“985”配套资助项目《民商法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33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①根据作者从中国期刊网政治法律类项下检索2000年至2005年的法学论文,共计876篇,其中输出关键词为“法律经济学”之类的论文共计86篇,而将上述关键词改为“标题”进行检索的论文共计16篇。又根据作者从中国期刊网经济类项下检索的2000年至2005年经济学论文,共计1276篇,其中输出关键词为“法律经济学”或之类的论文共计276篇,而将上述关键词改为“标题”进行检索的论文共计16篇。②根据作者从中国期刊网政治法律类项下检索2000年至2

5、005年的法学论文,共计876篇,其中输出关键词为“法律经济学”的论文共计86篇,其中将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改为“标题”进行检索的论文共计16篇,有关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经济学论文为12篇。③据不完全统汁,目前以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命名的研究机构中,设在各地的官方和民间的经济研究所、高校经济院、系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机构为12家,而设在各地的官方和民间的法学研究所、高校法律院、系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机构为5家。④比如由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和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发起并主办的全国法经济学论坛至今已召开五届,集中发表法经济学论文的刊物《制度经济学》至今已出版五期。25©1994-2007ChinaAcademic

6、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开论题的研究,这对于摆脱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因对经济学的“路径依赖”而丧失法学的“自我”,推进法学范畴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和理论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务价值。一、经济学家“独木难支”的法律经济学“经济学研究为主”的现状并不能成为“经济学研究为主”应该继续下去的理由。国外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目前已经形成“法学研究为主导,经济学人士参与”的现状。⑤而且,从这些项目所发表的工作论文来看,论文作者的主体也是法学院的法学教授。著

7、名经济学家(也是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得主科斯教授、贝克尔教授由于不满法律经济学偏离其“感兴趣的法经济学太远”,批评“大量的法律经济学游离于主流经济学之外”(贝克尔2005),而一再声称自己是经济学家,而不是法经济学家。⑥与此形成显明对照的是,在美国一流法学期刊上以传统法解释学理论和方法为主发表纯粹法学的论文愈来愈少,而以交叉学科或非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为主发表的论文愈来愈多。⑦但是我国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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