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财产保险事故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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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1财产保险从法律角度分析财产保险事故的矛盾一、法律背景1995年6月30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保险法2002年,加入世贸,修改保险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

2、定》修正。【1】http://baike.baidu.com/subview/84119/11149461.htm?【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进入黄金时代,市场经济为财产保险提供了社会条件,财产所有权私有化使社会剩余产品存在,为财产保险提供必要的前提。我国财产保险事业从无到有,从基础到繁荣。加入WTO后,对我国保险事业也是一次挑战,国外的大批保险公司入驻,对国内的保险是一次巨大的冲击。我国保险法也一步步完善,从92年有成文开始,我国经历几次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采用法德法系,具

3、有明确的明文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事物的发展往往具有与时俱进的效果,许多法律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保险事故当中仍存在许多让人争议的问题,许多问题依照法律还不能够完全实现公平,一方面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实现保险的价值;另一方面使保险公司得到应有的盈利,而不至于处于亏空状态,实现保险业的发展。【3】《财产保险/郝演苏主编.-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二、法律的局限问题一6020111财产保险2009年7月6日,范某驾驶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晋AW挂箱式半挂车,与殷某驾驶的晋D轻型普通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

4、造成站在路边的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范某和殷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刘某无责。经查,范某驾驶的车辆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无保险(该车保险已经过期,承保公司为B公司),晋AW挂在C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殷某驾驶的车辆在A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后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刘某的亲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殷某、A、B、C三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殷某和范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C保险公司承担范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11

5、万元,B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驳回对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2】http://chexian.qc188.com/201305/50831.html从这个保险事例来看,很明显对保险公司C不算太公平,半挂车在原则上最多只可能占到1/4责任。C保险公司却替11万的赔偿金,很明显这对于保险公司不利,一定程度上对保险业也是一种打击,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依据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6、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1月30日下发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及《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规定: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车辆参与计算保险赔款等一系列条款。问题二许多保险,不仅在理赔有争端,而且在合同过程当中就有争议问题。例如:“免责条款”被判无效;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7、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身保险合同为附和性合同,保险公司需对重点需要解释,但是保险产品买卖经历许多环节,而且推销员为了追求成果,通常会遮盖这些事实,造成最后保险过程具有争议,赔偿不好抉择。通常法律通常会偏向被保险人,这就造成对保险公司一定

8、损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也就是责任免除这一项完全没有意义。如何来取舍,来体现法律和社会的公平。【3】《财产保险6020111财产保险/郝演苏主编.-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问题三许多财产保险还是在投保存在逆风险,如前段时间学习的保证和信用保险,存在极大的风险,相对核保较难,对被保证人的信用需要考究,例如,这次传出墨西哥总统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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