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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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经委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首次申请办理事项时,工作人员即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依据相关规定即时作出受理、补正或不受理答复的工作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经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经委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第五条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

2、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第六条经办人员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即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不予办理理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和理由。第七条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应当设立政务公开栏,开通网上政务信息查询系统,以多种形式一次性告知办事所需要的材料、路径流程和工作时限。第八条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

3、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第九条专业性较强的处室和单位,应当以“明白纸”等有效形式对办事人实施一次性告知;不得有不负责任或有意刁难办事人,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办理要求以及态度“冷、横、硬”等问题现象。第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办事人对经办人员不履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经委纪委进行投诉。投诉电话:经委纪委应

4、当及时做好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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