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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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第1期船山学刊No.1,2008(复总第67期)ChuanshanJournal(rest.totNo.67)从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谭建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罗马法在千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其婚姻制度经历了从“有夫权婚姻”制到“无夫权婚姻”的制演变。在此过程中,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从罗马妇女在婚姻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婚姻权的前后变化等方面可明显地体现出来,从中反映了罗马妇女法律地位不断提高的趋势。关键词:罗马法;婚姻制度;罗马妇女;提高中图分类号:B249.

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387(2008)01-0186-04罗马法在千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其婚姻制度经历了大权,也可以卖掉她或贬她为奴。这种婚姻就其缔结形式由“有夫权婚姻”制到“无夫权婚姻”制的演变历程,在此过而言,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三种形式。所谓共程中,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也随之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本食婚为一种宗教仪式,其仪式程序为将麦制食品供奉于文试图从人身权、财产权及婚姻权等方面,对罗马婚姻制度丘比特神位前,10名证人和僧正为监仪,新郎和新娘说一演变过程中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作一较为系统的阐述。定言词,共食

3、麦饼,结婚仪式完成,婚姻关系遂成立;买卖婚是指依曼兮帕蓄的买卖方式所缔结的婚姻,该婚姻缔一、罗马妇女摆脱了夫权的人身羁绊结时,男方须在证人和司秤前面说固定套语买下女于,婚姻便成立;时效婚表现为丈夫或者丈夫的家父因某一妇前已论及,在罗马法史上,罗马的婚姻制度先后经历女与其丈夫连续同居一年而取得对该妇女的夫权,这实了“有夫权婚姻”制和“无夫权婚姻”制。罗马早期的婚姻际上是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时效取得制度在家庭婚姻关系制度为“有夫权婚姻”。在该婚姻制度下,女于出嫁后,即中的适用。换言之,时效婚是指将女子视为动产,对其“占与母家脱离亲属关系,而加

4、入夫方之家族,完全处于夫权有使用”一定时间便取得所有权,也就是男子对女子取得之下,如夫为他权人(罗马法以家属权为标准把罗马市民夫权。从早期罗马婚姻特别是买卖婚和时效婚的缔结方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凡在家庭中有权独立行使其个人式上,我们看到,妇女根本未视作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的人为自权人;凡处于自权人权力之下的人为他权而是如同物品一样可自由买卖或转让,这从一个侧面反人——笔者注)则由家父代行夫权。妻对夫处于女儿之地映出罗马妇女卑微的社会地位。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位,妻必须服从丈夫的专制统治。后者操握着前者的生杀文明的进步,自罗马共和国

5、中期以来,罗马法上又产生了收稿日期:2007-01-21作者简介:谭建华(1971-)男,湖南茶陵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湖南工业大学法律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史学。-186-所谓“无夫权婚姻”,这是一种万民法上的婚姻制度。其与婚姻”两种。在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中,其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制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其一,丈夫不因此取为“有夫权婚姻”,在该婚姻制度下,夫妻之间实行统一财得对妻子的人身权,故称“无夫权婚姻”。因而妻婚前婚后产制,妻子婚前婚后所得均为丈夫所有,妻无自己独立的的地位不变,仍属原家父权下的成员。家父死后

6、则可以成财产,一切财产须归丈夫,因而妇女嫁资自然成为夫的财为自权人;其二,妻不受丈夫或丈夫家父的管辖,故与夫产的一部分,丈夫享有绝对的权利,妻无权干预。除非协家家于(指处于家父权支配下的卑亲属——笔者注)地位议口复,妻无权主张权利。但后来此种情形有所改变。在不同,基本上可与夫地位平等。概而言之,这种婚姻的最罗马万民法中,其婚姻制度为“无夫权婚姻”,在该婚姻制大特点是不产生夫权的后果,即妻子不受夫权的支配,其度下,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与未婚时相同,妻可以保持其人身嫁资作为妻子的财产可独自保留,法

7、律规定非经妻子的和财产的独立。可以说,随着“无夫权婚姻”制度的确立,同意,夫或家父不得处分之。此期的嫁资制度对罗马市民妇女的人身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因而得以大为改善。罗马法中的婚姻财产制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妾的财产地位帝国以后,除了高级僧侣仍沿用“有夫权婚姻”外,其他人也因此发生了一些变化,其利益也多少有些保障。到罗马己不再采用,随后“无夫权婚姻”逐渐取代“有夫权婚姻”古典法时期(约公元1世纪至3世纪),妻可以“口约之占据了统治地位,成为当时普遍流行的婚姻制度。诉”在离婚或丈夫死亡情况下对嫁资主张权利:妻还可通到了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公元

8、527——565年在过“妻产之诉”对嫁资主张权利,但夫得为每个子女而保留其六分之一[2]位)编纂《罗马民法大全》(《罗马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但即便如此,在《罗马民法大全》以前的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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