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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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公约)国际劳工大会第四十二届会议于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生效: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于-九六〇年六月十五日生效。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四十二届会议,决定对就业及职业方面的歧视问题――会议议程的第四个项目――通过若干建议,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个国际公约的形态,考虑到费拉德尔非亚宣言确认全体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稳定和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并考虑到歧视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各项权利的侵害,于一九五八

2、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下面的公约,该公约在引用时可称为一九五八年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第一条1.为本公约目的,“歧视”一语指:(甲)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乙)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2.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3.为本公约目的,“就业”和“职业”两语指获得职业

3、上的训练、获得就业及获得特殊职业、以及就业的条件。第二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每一成员承担宣布并执行一种旨在以适合本国条件及习惯的方法促进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任何歧视。第三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每一成员承担以适合本国条件及习惯的方法:(甲)寻求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合作,以促进对这一政策的接受和遵行;(乙)制订旨在使这一政策得到接受和遵行的法律,并促进旨在使这一政策得到接受和遵行的教育计划;(丙)废止与这一政策相抵触的任何法律规定,并修改与这一政策相抵触的任何行政命令或惯例;(丁)在国家当局的直

4、接控制下执行就业政策;(戊)保证职业指导、职业训练和安置服务等活动,均在国家当局的监督下,遵行这一政策;(己)在其关于本公约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里,说明为执行这一政策而采取的行动以及这种行动所得的结果。第四条在有正当理由怀疑某人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某人正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应视为歧视,但该人应有权向按照本国习惯设立的主管机构申诉。第五条1.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其他公约或建议里所规定的特殊保护或扶助措施,不应视为歧视。2.任何成员在同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磋商后,可以确定某些其他的特殊

5、措施,不应视为歧视,因为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一些由于性别、年老无能、家庭负担或社会或文化地位的原因而公认更加以特殊保护或扶助的人的特殊需要的。第六条批准本公约的每一成员承担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法规定,把公约适用于非本部领土。第七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八条1.本公约应只对曾经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的那些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有拘束力。2.本公约应于两个成员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3.此后,本公约应于任何成员把批准书送交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对该成员生效。第九条1.批准了本公约的成员,可以在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

6、满十年后,退出公约;退约时应以退约书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此项退约应于退约书送交登记之日起一年后才生效。2.批准了本公约的每一成员,如果在上款所述的十年时间满期后一年内,不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约权,即须再受十年的拘束,其后,可按本条规定的条件,在每十年时间满期时,退出本公约。第十条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送交他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和退约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成员。2.在把送交他登记的第二件批准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时,局长应请各成员注意公约生效的日期。第十一条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按上述各条规定送交他

7、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和退约书的全部细节,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第十二条国际劳工局理事院应于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向大会提出一项关于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研究是否宜于在大会议程上列入全部或局部订正公约的问题。第十三条1.大会倘若通过一个新的公约去全部或局部订正本公约,那么,除非这个新的公约另有规定,否则:(甲)任何成员如批准新的订正公约,在该订正公约生效时,即系依法退出本公约,不管上述第九条的规定;(乙)从新的订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开放给各成员批准。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未批准订正公约的那些成员,本公约无论如何应按照其原有的形式和内容继续生效

8、。第十四条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前文是国际劳工大会在日内瓦举行的并于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宣布闭会的第四十二届会议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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