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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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于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通过生效: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于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生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一九六〇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在巴黎举行第十一届会议,回顾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不歧视原则并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考虑到教育上的歧视是侵害该宣言里所宣布的各项权利的,考虑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宗旨,按照其组织法的规定,为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以促进人人的人权都受到普遍尊重,并且教育机会平等,认识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

2、织因此在尊重各国的不同教育制度的同时,不但有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而且有义务促进人人在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收到有关教育歧视的不同方面――本届会议议程项目17.1.4――的若干提案,曾于第十届会议时决定就这个问题作出一个国际公约和若干建议,向各成员国提出,于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通过本公约。第一条一、为本公约目的,“歧视”一语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甲)禁

3、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乙)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丙)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但本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不在此限;(丁)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二、为本公约目的,“教育”一语指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126第二条一国所容许的下列情况,不应视为构成本公约第一条含义内的歧视:(甲)对男女学生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如果这些制度或学校提供相等的受教育机会、

4、提供资格同一标准的教员以及同一素质的校舍和设备、并提供研读同一的或相等的课程的机会的话;(乙)为宗教上或语言上理由,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以提供一种与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愿望相符的教育,如果这种制度的参加和这种学校的入学是由人随意选择的,而且所提供的教育又符合主管当局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标准──特别是在同级教育上──的话;(丙)设立或维持私立学校,如果这些学校的目的不在于排除任何一群人。而在于在公共当局所提供的教育设施之外另再提供其他教育设施,并且学校的管理是按照这一目的进行,其所提供的教育又

5、符合主管当局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标准──特别是在同级教育上──的话。第三条为了消除并防止本公约所指的歧视起见,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甲)废止含有教育上歧视的任何法律规定和任何行政命令,并停止含有教育上歧视的任何行政惯例;(乙)必要时通过立法,保证在学校招收学生方面,没有歧视;(丙)在学费和给予学生奖学金或其他方式的协助以及前往外国研究所必要的许可和便利等事项上,除了以成绩或需要为基础外,不容许公共当局对不同国民作不同的待遇;(丁)在公共当局所给予学校的任何形式的协助上,不容许任何纯粹以学生属于某一特殊团体这

6、个原因为基础而定的限制或特惠;(戊)对在其领土内居住的外国国民,给予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受教育机会。127第四条本公约缔约各国并承担拟订、发展和实施一种国家政策,以通过适合于环境和国家习俗的方法,促进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特别是:(甲)使初级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乙)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素质有关的条件也都相等;(丙)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

7、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的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丁)提供师资训练,无所歧视。第五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同意:(甲)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乙)必须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第一,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主管当局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其次,在所用方法不违背国家执行法律的程序的情况下,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

8、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不得被强迫接受同他们的信仰不-致的宗教教育;(丙)必须确认少数民族的成员有权进行他们自己的教育活动,包括维持学校及按照每一国家的教育政策使用或教授他们自己的语言在内,但:(1)行使这一权利的方式,不得妨碍这些少数民族的成员了解整个社会的文化和语言以及参加这个社会的活动,亦不得损害国家主权;(2)教育标准不得低于主管当局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一般标准;(3)这种学校的入学,应由人随意选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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