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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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洛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是指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尚未进行房

2、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

3、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

4、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

5、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划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

6、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

7、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

8、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5至9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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