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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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與生活何謂法律陳貞如老師不是現下,亦非昨日,法是巨久常在,而且無人知其何時出現。〜希臘劇作家索福克里斯悲劇作品【安提岡妮】〜課程主題法律的特性我國的法律體系法治的概念一、法律的特性法律為社會生活的規範,並依公權力強制實行,是經一定程序制訂,以維持社會全體安定生活為目的。社會生活的規範以國家強制力為實現的手段依一定程序制定隨時代變化而演進社會生活的規範人是群居的,必須與人互動。共同生活中蘊含分工的方式,需透過工作分擔取得生活物資,因此會有「如何分配生活物資」與「如何交換生活物資」的問題。為解決分工、分配、交易的問題,法律於焉產生。社會生活規範: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法律是維持國家及

2、其他社會組織之秩序為目的。例如:社團決議將不守規範者除名。刑罰-拘禁其身體自由、沒收財產。法律與道德法律—支配外在行為、規定人與人間權義關係道德—支配內心世界、規定個人對自己良心的關係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德國法學家耶林涅克)。→立法者選擇部分道德觀念,定為法律。法律為最大限度的道德(舒慕勒)→法律強制力使道德發揮最大力量。道德會影響對法律的解釋例: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無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為何?)法律禁止、道德禁止(ㄨㄨ)例:某甲誤信「股市破萬點」的傳言,沒想到不是「向上破」而是「向下破」,因此負債甚多,故私自挪用公司公款

3、填補虧損。殺人、傷害法律許可,但道德不許可(Oㄨ)例:夫妻一方,以他方有不治惡疾→離婚。當事人在沒有特別約定下,請求對方還錢時效為15年,如果債主15年內都沒有請求對方還錢,則15年過了,欠債的人因為時效完成,就不用還錢。(民法第125條)法律禁止,但道德許可或不禁止(ㄨO)例:為親報仇某甲因為父親重病住院,為了籌措醫藥費,因此自願當乙的奴隸一星期,做牛做馬,完全沒有自由,一切要遵從乙的吩咐,來獲得酬勞。※違反民法17條【自由拋棄之禁止及限制】、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法律不禁止,但道德不許可(△ㄨ)例:乘客將要寄到美國的美金一箱,遺留在計程車上,而被司機撿到。雖然司機

4、明知「拾金不昧」的美德,但想到孩子即將要繳的學費,還是依民法第805條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向乘客請求十分之三價額之報酬。民法805條: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反還之。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法律與宗教法律藉宗教建立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威地位。法律保障宗教的存在及維持宗教的秩序。憲法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不信的自由政教分離(不得有國教)可以是教會學校,但不可規定必修法律與習慣法律的基礎來自於人類生活的經驗。習慣因長久存在使人產生確信,經過整理而結晶成為法律。因不

5、同民族不同環境會產生不同習慣。以國家強制力為實現的手段法律具有強制力→維護法律尊嚴例:工廠違法排放廢水→罰單、勒令停工歇業。債務人遭法院查封房子拍賣(行政執行官)。警察逮捕嫌犯、封鎖刑案現場禁止進入,以免破壞證據。→維護公平正義:讓每人得到他應得的。例:小惠被騎機車的搶匪搶走皮包,兩個月後警察破案,通知認領。小惠可要求搶匪損害賠償。搶匪則犯搶奪罪。並非現代國家法律所具有各項法律均具備強制力。例:民法身分法中,子女應孝敬父母(民法1084條)依一定程序制定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應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6、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法律與命令之不同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欠缺民意基礎,內容不得涉及限制人民權利及課予人民義務,否則違憲。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法律的定名【法】→原則性、基礎性,通常屬普通法。【律】→戰時軍人處罰→「戰時軍律」。【條例】→特例、部分(內容少、範圍小),通常屬特別法。例:懲治盜匪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通則】→涉及組織事項。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隨時代變化而演進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人們必須根據法律所應調整的實際生活的變化,不斷對法律進行驗證

7、與修改。(龐德,法律史解釋)神權→君權→民權例:摩西十誡、印度摩奴法典、成文法典我國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立法院於民國93年制定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是中華民國的一部現行法律,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該法通過立法保障中華民國國民舉行公民投票的權利。公投法歷史其主要背景是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原本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公民投票權。但是對於憲法的創制複決權一直由國民大會所主導,人民無法透過提案創制國家政策或修改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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