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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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花都区同心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同心学校。学校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瑞云路天景花园旁。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魏文革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第四条  学校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依法办学,全面贯彻落实

2、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做贡献。校训:尚德、博学、笃志 校风:文明团结,勤奋进取 教风:平等融洽,严谨善诱 学校的办学目标:用三---五年时间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要求 学校的育人目标: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文明有礼的良好品德,塑造其勤奋好学、积极进取、身心健康的人格,为其成为新时期的合格公民奠定基础。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第二章  学校的

3、设立第六条  学校由魏文革独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注册资金为50万元,总资产为2000万元,其中魏文革出资2000万元,占总资产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和实物。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招收符合九年义务教育的1—9年级适龄儿童,学习期限为9年;办学层次为民办初中、小学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校按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批准的规模办学。第八条  学校经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批准后,依法到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学校接受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教育指导中心的管理和监督。第三

4、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魏文革、魏楚安、罗德贵、丁胜华、程辉等5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以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

5、会:(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

6、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魏文革担任。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7、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花都区教育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

8、授权。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第二十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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