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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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和退出制度。  第四条县城乡

2、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部门,县监察局是廉租住房实施的监督部门,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财政、民政、房改、残联等部门及云兴镇所属各社区服务站配合实施。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凡符合左云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等特殊优抚对象,以及孤、老、重度残疾短期内脱困无望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租住房屋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5-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所有对象中原拥有私房的,现已出售(五年以下者),赠予或出租私房的,以及现承租公产住房(经租房)的家庭,均不具备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家庭成员结婚后,尚未分户的

3、家庭,按分户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部分为城镇非农业人口,部分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只保障城镇非农业人口。  第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家庭(以下统称申请人),应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登记表》。  (二)审核:申请人的住房和生活情况分别由下列对口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1、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站和社区服务中心对其基本情况和住房情况采取邻里访

4、问、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2、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3、县房改办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4、县残联对残疾申请人家庭残疾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5-  (三)审批: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经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城乡建设局。  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会同监察、民政、云兴镇社区等有关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

5、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实物配租轮候登记。在轮候期间,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7日,在主要新闻媒体公示15日,接受全社会监督。  (五)签约: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的情况、租金标准、腾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一)《左云县廉租住房

6、实物配租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实际人口的身份证、户口薄、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证(租赁合同);  (三)县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烈属证》或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或军队、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  (四)房改办提供的未参加过集资、房改的书面证明;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5-  第八条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同等条件下,采用公开摇号办法产生实物配租对象,其余进入轮候程序。  第九条申请人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条县廉租住房

7、管理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会同民政部门对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如合同期内遇政策性租金调整,廉租住房承租对象应自动调整租金标准,当月起,按新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取消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  (一)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县廉租住房政

8、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迁移出本县行政区域;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以各种渠道取得私房的。-5-  第十三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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