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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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国税办发〔201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请指导各地依据本规程的精神做好相关工作。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10—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2、。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审理委员会由局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督察内审司、监察局。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第三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二)制定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三)审查承办案件省(

3、区、市)税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或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四)指导监督全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10—第四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三)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的执行;  (七)向审理委员会报告审理意见书的执行结果;(八)办理重大

4、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九)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处室设置规定〉的通知》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参加案件审理。稽查局负责协调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将相关材料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业务职责分别负责对稽查局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提出意见。第六条—1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二)税务总局、国务

5、院其他部门牵头,省级以下单位联合查处的案件;(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税务总局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税务总局要求省(区、市)税务机关跨区域联合检查,但各地对案件的定性或处理意见不一致,需要税务总局统一意见的案件;(五)税务总局督办,相关司局对定性、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六)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省(区、市)税务机关请示税务总局作出处理意见的案件;(七)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  (八)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第七条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

6、政治、社会、法律相统一的执法效果。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与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对本规程第六条所列重大税务案件,稽查局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通知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限期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0—  (一)案件来源;  (二)已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三)当事人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  (四)定性依据及处理意见。报告所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说明。证据说明应包括证据目录、名称、内容、来源、证明对象等内容。稽查局应当在收到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

7、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转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由经手人签字。第十一条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要求限期补正。  第十二条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其书面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  第十三条书面审

8、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10—  (三)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稽查局所提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十四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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