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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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出口退税罪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

2、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  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  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

3、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  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  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  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  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

4、家出口退税款。  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客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  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  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  这种退税属于正

5、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  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  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主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其中单位主要

6、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  (l)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业。  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

7、出口退税罪主体。  主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  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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