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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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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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为自然人一般主体犯罪,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必须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首先,须有介绍贿赂行为,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其次,必须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介绍贿赂的,则不构成犯罪,只能作为行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理。  3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方能构成本罪。

2、如果为人不具有介绍贿赂的故意,无意之间促成他人之间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不构成本罪。  至于行为人介绍贿赂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介绍贿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究:(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

3、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情  王娜是某大型国企总经理李总家的保姆。某建筑公司老总黄某为了能承建该国企投资的金星花园小区,意欲向李总行贿,但每次给的现金、烟酒等都被李总拒绝。黄某遂许以5000元好处费向王娜了解李总喜好,王娜向黄总透露说:李总别无他好,唯独嗜爱古董。黄总于是买了价值五十万元的古董贿赂李总。李总收下古董后,黄总如愿取得了金星花园小区的承建权。而王娜也从黄总处得到了好处费5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通过王娜的指点,黄总才得以了解李总的喜好,并买了价值数十万元

4、的古董送与李总。王娜在黄总的行贿行为及李总的受贿行为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沟通、撮合作用。所以王娜构成介绍贿赂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应是在双方有行贿、受贿意图后,为双方牵线搭桥,促使行贿结果达成的行为。本案中,李总原本没有受贿的意图,只因王娜告知黄总其喜好古董,才使得整个贿赂行为得以完成,王娜有明显帮助行贿人的意思并实行了帮助行贿人的行为,所以王娜应该构成行贿罪的共犯,而不是介绍贿赂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意图使贿赂结果得以实现的行为。但由于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较难区分,在实践中应谨慎适

5、用。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介绍贿赂的人多数是与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比如近亲属、秘书、司机、保姆、同学等等。这些人因为和受贿者关系亲密,容易从心理、情感上对受贿者进行突破,使受贿者丧失原则和底线。再者,这些和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对受贿者个人生活中的喜好较为清楚明了,也就是掌握了受贿者的“软肋”,若以此为攻击点,则受贿者通常会“溃不成军”。  2、主观要件。介绍贿赂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为行贿、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和撮合,

6、并且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贿赂得以形成。但贿赂结果是否形成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通常情况下,介绍贿赂人具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谋取非法利益并不是介绍贿赂罪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  3、犯罪客体。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的观点不尽相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三种观点认为是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直接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贿赂结果的达成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是权钱交易行为的催化剂。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贿赂的产生,当然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

7、以职务行为换取物质报酬的结果。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既不是贿赂结果产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但不论贿赂结果是否产生,介绍贿赂行为都影响和干扰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以,介绍贿赂罪侵害的客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要件。介绍贿赂行为,是指为行贿人和作为行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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