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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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维护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技术应用型合格人才,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

2、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

3、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9。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

4、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第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八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若确系急病者,应在当场考试结束前由家长来校请假,并于当场考试两天内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系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者或手续不完备者,均按擅自缺考处理。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5、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认识态度好,由本人申请,系主任签注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九条9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

6、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实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第三章升级与留、降级第十二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三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

7、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留、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准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第十四条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并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和技能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9(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第

8、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等学院别的专业学习者;(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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