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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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  一、案由的确定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实践中,当事人有时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而当事人诉争的内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这种情形,《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这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所规定的案由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具体地

2、说,若当事人争议部分涉及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则应在案由中列明所涉合同种类。若当事人虽就技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争议,但因并非所有合同内容均属于技术问题,故该条第三款规定仅因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一般来说,案由的确定也就意味着案件性质的明确,这又与案件管辖权的归属有着一定的联系。  二、管辖权的归属5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案件的审判,维护司法标准的统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

3、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此管辖原则予以重申和明确。同时考虑到各地知识产权收案数量的不平衡,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以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四

4、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何理解该款与前两款的关系,需要明确。因为技术成果除了技术秘密,还包括专利、专利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而后四者转让合同引发的争议,虽然属于技术合同争议的大范畴,但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并非所有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这些案件的一审法院,所以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以及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应分别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权,而不应因其属于技术转让合同而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一

5、款、第二款的规定。另外,有关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具体地说,截至目前,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34个直辖市及省会(北京、上海、天津各有两个中级人民法院,下同)、4个经济特区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景德镇、葫芦岛、宁波、苏州、潍坊共48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第一审案件由34个直辖市及省会、4个经济特区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共43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纠纷第一审案件由34个直辖市及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  如前所述,实践中存在合同中既有技术

6、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的情形,若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依照《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则应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涉及技术合同内容争议的混合合同纠纷数量很少,且多涉及专业性问题,规定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方便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诉累。同理,合同中若既有需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确定管辖的合同内容,又有其他的合同内容,且当事人对该两部分内容均有争议,则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确定管辖权为宜,以保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7、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三个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一致。当然,如同案由的确定一样,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不一定在案件受理阶段就能确定。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技术合同诉讼与有关程序的关系  在技术合同诉讼中,针对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有可能出现权属或者侵权或者无效的请求,如何正确及时处理技术

8、合同之诉与权属或者侵权或者无效请求的关系问题,是审判实践中会经常遇到的突出问题。诉讼程序的设计因请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此,《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作了规定。5  《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是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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