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期中案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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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四本案中并未交待行为人林某的年龄,在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犯罪行为时年龄对确定犯罪与否有着很关键的作用。由于本案中林某行为涉嫌抢夺罪,所以只要区分林某是否年满16岁即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里,林某行为涉嫌抢夺罪,抢夺罪不在这八种犯罪行为当中。如果本案里林某不满16岁,也就是还不到刑事犯罪法定年龄的

2、话,那么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假如林某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其行为构成犯罪,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的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在侵犯客体方面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而本案里,孙某的首饰当然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表现为公然夺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3、的,不构成犯罪。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趁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趁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是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把财物夺走。本案中,林某假称要租房,诱使被害人放松警惕,然后继而用冷水突然泼向孙某意使被害人猝不及防,趁其不备,夺取其身上首饰,在被害人的抵制下,被迫抢夺了其金手链。其手段并未达到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并且案中“孙某某一开门,林某即将冷水泼在孙的脸上。孙某某下意识地向

4、室内后退了一、两步”,这里的“一开门”以及后来的“向室内退了一两步”可以说明其抢夺是公然的,而不是在外人不可知晓的私密空间所谓“室内”实施犯罪行为。首饰是金手链,案情介绍中强调重28.427克,应该是构成财物数额较大这一条件,综上所述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主观方面表现为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本案,林某通过观察踩点得知其隔壁的受害人情况,并且得抢她的钱财容易得手,这里很明显表明了林某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财物所有人孙某的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要求。注意点,本案由于行为人林某

5、用冷水泼向受害人的方式以及进入被害人住宅这两点,可能会让我们联想到和我国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有类似之处。这里我们要注意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限。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一、抢劫与抢夺有一个原则的区别,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依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劫是豪夺的方式。本案里,林某并未采取的行为,并未使得被害人

6、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我们可以从案中看到,孙某并已经反抗了,只是在冷水的刺激下没有来得及而已,林某只是用冷水泼想被害人后趁机抢夺其首饰并未实施暴力强制措施。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只侵犯了财产权利。本案中林某的用冷水为其行为做掩护只是使被害人猝不及防,为其趁其不备创造条件,这种掩护行为正反映了林某主观方面并不是要对被害人身体施以暴力强制措施。试问一个抢劫犯去抢劫会因为惧怕一个年迈的老太太的抵制而放过更加值钱的项链吗?我想任何一个真正抱着抢劫意图的犯罪分子绝不会放弃。所以我认为林某在这里

7、仅仅是想侵犯其财产权利而已。综上所述,通过对案情与抢夺罪犯罪构成的对照以及对于可能混淆的抢劫罪的辨别,我们可以得出林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67条关于抢夺罪犯罪构成的规定,应定其抢夺罪。案例二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从犯罪基本特征来看,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根本的标准就是,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的基本特征。所谓犯罪特征,就是指犯罪这一行为区别于其他任何行为的特有属性,并且是指各种形式犯罪的共有属性。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行为人朱某违背李某的意志,故意非法侵犯李某人身权利,给被害人身体和精神上造成

8、伤害从而说明行为人朱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里所规定的罪名,一定要严格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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