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暂行办法2_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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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规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共检测平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作用,规范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建设规划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检中心是指质监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由母体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经省局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任务,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服务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公益性公共检测技术机构。第三条本省境

2、内质检中心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评定、更名、扩项、撤销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承建单位申报质检中心的,主要由所在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检验场所、检验仪器设备、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第五条省局负责质检中心的建设规划、审查批复和达标考核工作。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设区市局(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质检中心的管理工作。38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地=授权质检机构包括:室评审要求而自身又无法改变或等

3、质检中心的规划原则是全省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发展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第七条质检中心在专业技术领域的设立目标是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其服务范围是立足当地、面向区域、辐射全省。第八条质检中心规划和设立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主要加强以下领域:(一)服务民生,以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以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等领域产品为重点进行规划和设立;(二)服务产业,以检验检测体系与产业体系相匹配为目标,围绕地方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进行规划和

4、设立;(三)服务监管,以提高服务监管的技术保障能力为目标,以质监部门强化监督管理的产品为重点进行规划和设立。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二)所申报的产品类别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在全省38具有主导地位和较强的产业优势;(三)在申报产品类别相关领域内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优势;(四)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五)具备筹建质检中心所需资金;(六)申报单位与所检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研究开发机构及服务业的经营者等没有利害关联;(

5、七)具备与申报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八)经主管部门批准;(九)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申报第十条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市县级技术机构通过设区市局向省局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筹建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情况表》(附件1);(二)《筹建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可行性报告》(附件2);(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38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及筹建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行文报

6、省局。第十三条省局对筹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准予筹建的批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筹建的批复并说明理由。第四章筹建第十四条筹建申请获得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筹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工作。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申报单位,具体负责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聘请行业领域技术专家为筹建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当在批准筹建之日起2个月内将《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任务书》(

7、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附件3)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筹建任务书》是质检中心项目筹建和组织验收的主要依据。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在筹建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筹建期限不超过18个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申报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将延期申请上报省局。38经省局批准后可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取消其筹建资格。申报单位应当在下一季度前15日内填写《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4)上报省局。第五章验收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完成筹建任务后,必须申请验收。质检中心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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