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车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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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帮网fabang.com存车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原告陆女士诉称,2003年7月3()日早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屮途转乘地铁,将车存入某存车管理处设在-•地铁站口的存车处,上班后整犬未离开单位。该存车处是一个封闭的场所,长期以來存车时一律不给存车凭证,先存车后收费,且不给收费票据。下班后约18时左右取车吋,发现其车不见了,当即寻找未果,遂于当晚去派出所报了案。同年8月16H,陆女士将存车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同牌同型的新车一•辆,或赔偿丢失车辆的等值价款3380元。被告辩称,那天是有一辆电动自行年存过,但不是原告的车,在早晨存挙处换班后被一个年轻人很快就取走了。同时

2、,因存车处设在地铁口,原告是地铁职工,从来不交存车费,因此双方没有建立保管关系,不同意赔偿。「评析」原先陆女士诉称在存车处丢了车,而被告存车处采取不给存车凭证、先存车后收费的方式,致使木案认定原告是否在被告处存车凸现疑难。笔者意见,应以刑事侦杳结果作为认定存车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主耍理由如下:一、现有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锁链木案存车处长期以来存车时一律不给存车凭证,先存车示收费,且不给收费票据。这种交易习惯,虽然不违廿合同法的规定,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及合同的效力,但是一俟发生“丢车”纠纷,往往因为缺乏书面证据,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难以认定。本案原告当日有否将车辆

3、存入被告处,其证据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同行H击证人的证明材料。就当事人的陈述而言,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对案情的始末一清二楚,从而决定了当事人的陈述有真实和完桀的一面。但是,当事人又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送帮网fabang.com结果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从而导致当事人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片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或作虚假的陈述,因此,当事人的陈述又有其虚假的一面。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双方就原告有否在被告处存车的事实,各执一词,孰是孰非,实难判断。另外,一般情况卜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寄存人或笫三人凭保管凭证可以随时领

4、取保管物。而本案存车处长期以來存车时一•律不给存车凭证,存车人或第三人只耍能用车钥匙正常打开千锁并交付存车费就可以随吋将示辆领取走。这种交易习惯,在“丢车”纠纷发住后,不但使“丢车人”有否在存车处存车的事实难以认定,而且存车人或第三人中途是否己将车辆领取走,亦难断定。本案即使能够证实原告当FI在存车处存车及原告上班后整犬未离开单位的事实,但并不能排除原告委托他人屮途领取车辆的可能,亦不能排除因原告対「乍辆钥匙保管不善,不法分子用盗配的钥匙冒领车辆的可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本案裁定中止诉讼为妥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案必须以另一

5、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木案原告当日有否在被告处存车,因现有证据尚未形成锁链,难以认定,一般悄况下,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证明”的举证责任原则,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原告败诉。但鉴于原告“丢车”后已向派出所报案,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可以将等待刑事侦查结果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裁定中止诉讼。待公安机关抓获盗贼后,再行恢复诉讼,并以刑事侦查结果作为认定存车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如果盗贼是从存车处将原告的车辆盗走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通过追赃已经挽回原告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则对以减轻或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但应当令

6、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倘若盗贼所窃原告车辆的地点不是存车处,或者因原告对车辆钥匙保管不善,致盗贼是用盗配的钥匙从存千处冒领的车辆,则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卞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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