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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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原告:耿某被告:王某被告:董某2005年6月15B30分,被告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106国道霸州市益津市场处,与骑自行车的原告耿某相撞,构成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646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耿某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同年9月份耿某以王某、萤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被告王某只能

2、依法赔偿,被告董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但部分赔偿责任。被告萤某辩称:肇事车辆非我所有,人也不是我撞的,我不应承担责任。审判:经审理查明:肇事无牌照摩托车系萤某所有。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646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耿某无责任,对此认定书木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耿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告董某明知自己的摩托车无牌照仍借给土某使用,具有一定过错,对此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如下:1、王某赔偿原

3、告耿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14560.74元。2、被告董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作者观点:首先应明确的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只确认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并不同时处理责任者就其承担的赔偿额与相关者分担的问题,因其纯属民事争议,不属道路交通行政管辖范围。本文讨论的问题是:1、借用人驾驶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借用人(肇事者)的责任已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主是否应承担借用人(肇事者)已被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2、根据

4、什么原则确定车主与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比例?一、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车主出借机动车吋存在过错为要件。车主是否应承担借用人驾驶其出借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一方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一些地方高级法院的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文件、文章屮的观点颇值得我们借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丁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5、一条“租赁车辆,承租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承租人为被告。”第十二条“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前条规定确认被告。”第十三条“出租或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应将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出借人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①一文屮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第五条:“出租出借形式下的责任主体,在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的关系,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车辆的承租人或借用人是运行的支

6、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和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两个文件的共同点是:都确定了出借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其在出借过程屮存在的过错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出借过程屮车主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即适用过错原则。民法中的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所谓的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损害后果,却希槊或听任其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

7、己的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却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我们认为车主在出借机动车吋的过错,一般表现为过失,即在车主出借机动车时应该注意到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些因素,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虽然注意到但轻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这些因素不外乎所出借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及精神健康状况两个方面。如:车辆是否有行车证;是否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借用人是否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精神健康状况是否适合驾驶车俩(如是否醉酒)等等。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其运行必然给周围环境带来危险性。根据

8、法律有关规定或驾驶工作本身特点让车主(出借人)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合理的,这不仅是基于为借用人的安全考虑,也是整个社会安全的需要。如果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有过错,则车主应在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借用人(肇事者)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这里应强调,车主对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仅存在借用合同订立阶段车辆交付借用人之前。如合格的借用人依据借用合同在占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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