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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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txt如果我穷得还剩下一碗饭我也会让你先吃饱全天下最好的东西都应该归我所有,包括你!!  先说喜欢我能死啊?别闹,听话。  有本事你就照顾好自己,不然就老老实实地让我来照顾你!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2010年05月04日16时24分38主题分类:食品医药 “病媒生物”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三运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2、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以下简称防控)病媒生物活动。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防控病媒生物,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防控病媒生物,应当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

3、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经费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爱卫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控病媒生物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防控病媒生物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

4、负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第二章防控责任  第八条防控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个人应当做好住宅与生产经营摊点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第九条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管理者负责。  第十条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和在建工程工地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防控,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

5、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农村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第三章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防控病媒生物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居(村)民参加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防控病媒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病媒生

6、物的积水、有机废物等;  (二)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鼠、防蝇设施;  (五)防控病媒生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控制度,配备防控病媒生物所需的设施,做好日常性的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

7、防控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场地硬化、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定期消杀等措施,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防控。  第十九条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等单位和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的工地采取必要的病媒生物消杀等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发生病媒生物传播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

8、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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