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院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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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法院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休制”。为了贯彻“十六大”这-司法改革精神,笔者就法院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略述己见。一、关丁法院体系法院体系是统-执法的重要保证。就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法院的体系不尽相同,有的以条条为主,有的以块块为主。比如美国,每个州都可以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法律。我国现行的法院体系实行的是审判业务以条条为主,行政事务以块为主,即审判业务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被监督、指导被指导的关系,在行政事务上则由当地

2、党政管理。法院的人事特别是法官由当地确定,机构由当地定编,经费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当地财政拨发,办公场所rti当地提供等。这种行政事务块块分割,使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不可避免地给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影响了统一执法,影响了司法公正。为克服上述弊端,有人曾提出跨区域组建法院的设想,但这将会造成大规模人员变动和极人的物质浪费。因此,为了既简便又有效解决问题,可在现有法院地址和审级不变的情况下,采取条条即垂直管理模式,其内容包括,上下级法院Z间,在审判业务上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行政事务方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法院的人事任免可

3、通过双重途径来实现。对管理人员,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其它可采取逐级任免的方式,即高级法院的院长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高级法院院长任免,基层法院院长由屮级法院院长任免,形成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负责,最终由最高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法院内部的管理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如庭、处长由木院院长任免,对院长负责。对法官的任免,应当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特殊途径。综观世界各国,法官的选任途径无外乎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方式,无所谓优劣,主要是根据齐自国家的国情进行,但无一例外都把法官任免权不能

4、分治作为一条普遍原则,对法官的选任权力极为重视,多由高层权力机关掌握,以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我国目前的法官任免和法官的管理人员任免混同,除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实行与人大相同的任期外,从副院长到审判员均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助理审判员由院长任命。法官的任免权被分割在各行政区域行使,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官任免权的统-。从理论上讲,我国并不是像美国那样,法律的相当一部分由地方政府制定,法官必须执行地方法律,对地方负责,使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我国的所有法官都是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因而我国法官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现行由地方人民代表

5、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法官由于受地方因素的影响,难以使法官完全做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应实行新的法官任免制度,可曲法院逐级报送拟任法官和拟免法官名单,经最高人民法院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从而体现法官的权威,营造依法治国的氛围。各级法院在报送拟选任法官吋,应按照法官逐级遴选的原则,即上级法院法官缺额,一般应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以建立法官队伍的赴性循环机制。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现任法官的工作将有相当一部分由法官助理和预备庭完成,口没有从事审判工作的“名誉法官”也将随法院的分类管理消失。出此,法官的数量将减少90%,所以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6、法官是完全可行的。根据上述构想,法院的行政事务统一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执行国家法律的法官统一由全国任免,使法院真正成为了国家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预算逐级统一发放供给,这不但可以保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同时也解决了各地法官待遇不一致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使法官摆脱地方各种干扰,保持中立、公平执法,能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使法院不再成为地方的法院,使国家法律的实施得到了统一,保证了法律的严格执行。二、关于法院机构法院机构是加强法院管理和审判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当前,法官管理制度错位现象较突出,且法官职能泛化和行政化色彩突出。世界各国法院

7、的机构,都存在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和行政管理人员,茯至行政人员大大多于法官,如美国联邦法院每一个法官可根据审级不同,配备2—5名助手和秘书,这是一种客观需要,但无论如何,法官与行政管理人员都有极其严格的界限,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也严格区分,法官和审判始终是法院管理的中心。而我国长期以來由于机构设置杂乱使法院所有人员混同一体,采取行政化模式进行管理,法官管理与法官职业特点严重错位。法官身份管理的公务员化。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一样被统称为“干警”,完全按照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享受工资和福利,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所有的审判职务都有相应的行

8、政级别,所有的法官都处在一个界限鲜明的行政等级体系Z中。虽然《法官法》规定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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