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理和时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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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我国《民通》仅承认直接代理制度。(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名义进行

2、活动。2.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3.代理人须独立实施带来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1意义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补充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2适用范围适用:(1)各种民事法律行为(2)某些行政行为(3)民事诉讼行为不适用: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约定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没有被授权的行为和违法行为三代理的分类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指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2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为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为限定代理,又称特别代理。3在有数个代理人时,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单独代理为各代理人得单独行使代理权。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为共同代理。如父母的法定代理权,原则上应共同行使。在委托代理,代理人有数人的,也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在共同代理,若仅

4、由其中一人行使代理权的,为无权代理,非经本人或其他共同代理人承认,通常不生效力。4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概念和原则代理权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效实施民事法律行

5、为,达到被代理人希望的法律效果。原则:(1)亲自行使代理权(2)在代理权限内(3)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4)维护被代理人利益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1)自己代理所谓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

6、如下三种情况:(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1)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基于如下两种情形,无权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①.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②.表见代理(2)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①.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②.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六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代理关系终

7、止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一)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1.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

8、力。(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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