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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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流转策略研究编者按:本主要从稳定承包期权,排除身份权属性,承认承包权可继承性;强化土地使用权,赋予权利人流转土地的充分自主权;分离土地职能,促进农村劳动力永久转移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承包期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土地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既有同一性,又有区别性等,具体资料请见:【内容摘要】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与转让。应排除土地承包的身份权属性,承认继承权,从而更好地稳定承包权。着力于土地制度建设,强化土地使用权,增加权利人流转土地的自由度。分离土地职能,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永久转移。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保障土地承

2、包人的合法权益和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为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集体以及其他组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将土地使用权的部份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个人、集体以及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交易行为。简言之,土地流转就是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与转让,其中一方为流出人(出让人),另一方为接转人(受让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

3、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解决土地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本文试对完善土地承包权能,强化土地使用权,加速农村劳动力永久转移,以及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职能等问题进行探讨。一、稳定承包期权,排除身份权属性,承认承包权可继承性农村土地承包期权、身份权、继承权三者互相联系

4、、互为因果。承包期权是根本,身份权是条件,继承权则是承包期权和身份权的反映。土地承包主体的身份受限制,承包期将处于不稳定状态,继承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承包期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承包期越长,承包权越稳定。稳定是流转的前提,承包权越稳定,土地流转的推动力越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物权法》明确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决定》再度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排除身份权属性,符合承包期长久不变的原则,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土地承包权因身份而来,不因身份而变,这是我们要确立的一个新的理念和原则。这个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⑴不

5、因承包人身份的变化,而使承包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承包人即是进城落户,承包权也不应取消。⑵农村新增人口不享有必然获得土地的权利,而是在机动地或新增加土地范围内调整,还可以通过依法继承、土地流转的渠道获得。我国现阶段人口已进入良性生产时期,这对公平保障农村新增人口的土地权益是一个现实的基础,也是对基本国策的制度性支撑。⑶对土地流转接转人排除身份上的限制性规定。限制接转人身份既不符合土地流转市场化的要求,也不利于保护非农户甚至非本社区农户作为接转人时的利益。应尽早取消身份限制的规定,承认土地流转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开放工商资本通过成立农业经济组织进入土地流转市场

6、。承认土地承包权的可继承性。现行法律限制继承承包耕地,理论界分析其原因是由于土地承包权具有身份性。现在《物权法》已将土地承包权归于用益物权篇中,这说明该权利的物权性质。既然土地承包权是物权,根据财产权的属性自然具有可继承性,不应受身份限制。保障土地承包权依法继承,可以增强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土地流转关系的稳定性。二、强化土地使用权,赋予权利人流转土地的充分自主权在目前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土地以承包形式划归农民使用,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属集体、承包者和经营者。而权力边界不清,承包权、经营权均可能处于不稳定

7、状态,利益主体之间容易发生摩擦的冲撞。我国已取消了农业税,耕地承包期长久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意识形态意义明显高于其实际的经济意义。因此,可以逐步淡化土地集体所有权,在相关法律和制度中着力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建设,构建以承包权为核心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强化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获得流转土地充分自主权的制度性保障。要进一步增强承包人流转土地的自由度。⑴取消转让土地应当经过发包方同意的规定。转让土地应当经过发包方同意,原因之一是在法理上将土地承包权视为债权。《物权法》既然已将土地承包权归于物权,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作为物权的土

8、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而排除他人的干扰和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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