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诉讼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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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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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诉讼浅探民事诉讼乃私利之争,“功利机巧,必失夫人之心”O当事人为了胜诉,往往置道义于不顾,不择手段以求击败对方。由于法律对多数与道义相悖的诉讼行为采取容忍态度,而法官每遇此情,无不受良心考问。怎样规范不道德的诉讼行为,已成当务之急。笔者十分赞同将民事实体法小的诚信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在此不揣浅陋,拟就此作些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非诚信诉讼Z现象罗列实践中存在的非诚信诉讼行为主要有:1•滥用起诉权,不当发动诉讼,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商誉及精神上的损害。2•故意迟延。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种种手段使诉讼迟延,长时间阻隔争端的解决。3.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2、。4•以菲正当方式取得法官的信任或好感。5.矛盾及反悔举动。当事人举证、答辩与其在法庭上的主词辩论意见相互矛盾。二、诚信原则在现代民事诉讼屮的具体内容民事诉讼之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任何诉讼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要讲求诚实,信守诺言,兼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要在不损害对方诉讼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现在诚信原则已经包含广泛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2•禁止恶意轻率地请求回避;3.禁止翻悔及矛盾举动;4•权利失效;5.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6•禁止妨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7.禁止故意迟延;&禁止

3、提供虚假的证言。我国诉讼实践中,诚信原则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了运用。主要表现有: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这是根据宪法第五I•-•条引申岀来的限制性规范。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口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防止权利滥用的最高规范。但到底什么是滥用诉讼权,具体标准是什么,仍呈未知状态。2•禁止伪证。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防止证人作证或者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妨碍举证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4、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诚信诉讼的规定还不很完善。三、构建诚信诉讼制度Z探索现今人们在饱尝失信Z苦后,以前所未有的热切关注着诚信,呼唤诚信回归。民事诉讼法如能把诚信诉讼作为原则规定下来,则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以法律形式规范诉讼行为,制裁非诚信诉讼行为,则更能持续地、稳定地引导人们走向诚信。现在,随着信用考察体制的建立,社会对诚信已纳入了理性的监控,如上海已经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考察体系,北京也将对律师进行诚信考察。民事诉讼

5、法如能形成一整套完善的诚信制度,则能实现诉讼诚信与其他诚信的对接,形成完整的诚信考察体系。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笔者认为不妨借鉴实用主义的观点。从实用主义角度來看,“所谓法律义务无非是这样一种预测,如果有人做了或未做某事,他将因法院的判决而承当这种或那种不利后果。”循从这种方法,笔者提出以下设想:1.重视对伪证行为的刑法规制。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多数非诚信诉讼行为也是提供虚假证据。我国伪证行为的泛滥,关键在于缺乏对伪证行为的刑事制裁。这方面国外有许多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29条规定:“对民事案件提供虚伪证据,应处以长期监禁,并以西币五千至五万之罚金。”该法典还规定了

6、对专家作伪证的处罚。意大利刑法典第371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虚伪之宣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徒刑现在起草的几个证据法专家意见稿中都规定了作伪证耍承扌口刑事责任,这是值得庆贺的。我们也期待能获通过,并修订相应的刑法条款。2.引进律师费转付制度。律师费转付,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目前,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对于律师费的支出,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即律师费不是必须付出的费用,因此不用败诉方承担。而且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律师收费标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能会失去控制而陷入不公平。最主要的是认为只要事实和法律上你都不用承担责任,即使不请律师,法院也

7、会判你胜诉。其实这种说法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新类型案件的大量涌现,诉讼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一般的当事人根本无力承担起诉讼的担子。而律师作为专业人员,知道如何取证和使用证据,如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聘请律师是必要的,而聘请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來承担。我国也曾出现过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呼声,审判实践中对合同约定的由债务人支付催讨费用及律师费也都作有效认定,这仅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屮保护了债权人的实休的经济利益。如果建立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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