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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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教基字〔2015)6号晋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县(区、市)教育局,开发区社管处,市直学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和《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市教育局根据实际,完善制定《晋中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晋中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程晋中市教育局2015年4月7日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厅,畅志仁常务副市长,市教育局领导及有关科室。晋中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程一、

2、总体要求1.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进行管理。2.招生轨制、计划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由学校提出招生计划申请,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县(区、市)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生源数量、服务区域范围,核定学校规模轨制上限,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并建立学

3、校轨制管理档案。轨制、计划一经核定,任何学校招生班级、学生总数都不得随意突破。若需调整,必须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市直属学校、完全中学和民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协同学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批核定。系统招生计划设置工作要于每年6月30日24时前完成,学籍系统中班级数要和实际班级数一致,严禁学籍系统空设班级。3.班额设置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设定。起始年级小学45人,初中、高中50人。超出人数,由学校提出申请,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办,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系统小学班容量设定最大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三年

4、内不超过55人;高中班容量三年内不超过56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学生)。4•各学校要严格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校基本信息表、校区基本信息表、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结业证书存根、学历证明存根、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新生录取花名册、高一新生备案册、高中毕业证发证册。5•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升级、毕业(结业、肄业)等学籍进行转接时,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通过系统上

5、传佐证材料,及时变更学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纸质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二、招生、注册6.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未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7.小学

6、一年级新生注册,学生监护人需从学校领取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下发给学生和家长签字确认。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内录入并确认其准确信息,学校主管部门在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系统核准学生信息,为其建立学籍。学籍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6.初中学校录取新生,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学籍系统,采用"统一招生”方式,从小学毕业生库录取,直接接续原有学籍档案信息;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新生,依据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提供的录取名单,由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录取

7、核办,从初中毕业生库直接接续原有学籍档案信息。各学段都要重新采集上传学生照片,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7.民办初中学校在批准的招生范围内招收小学毕业学生,由招生学校通过系统,采用“自主招生”方式提起申请,由招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该生源学校所在的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8.中学阶段学生由于户籍、房产或家长工作变更,选择跨县(区、市)、市、省就读,已经在流入地参加统一编班入学的学生,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自主招生”方式,与学生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联系

8、,完成学生录取和档案调取。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相关材料并为其建立或接续学籍。12.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三、毕业、升级12.小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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