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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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境管理条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往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区是指沿国(边)界我侧划定的县、乡行政区域。第三条凡在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国公民、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边境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边境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公安边防、外事部门,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

2、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民都有保卫国(边)界、保护国(边)界标志和设施,维护国家尊严和边境地区秩序的义务。第六条在边境管理工作屮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国(边)界管理第七条国(边)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和重建,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和边界议定书的规定执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毁坏或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标志和标志国(边)界的方位物;(-)毁坏或擅自移动国(边)界一线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测绘、边防、国土保护等设

3、施;(三)在国(边)界标志等设施上刻划、涂改或拴系牲畜;(四)擅自修建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或清晰的设施;(五)擅自在国(边)界线旁边、界江(河、湖)岸边爆破、砍伐树木、挖沙取石、狩猎、炸鱼、毒鱼、电鱼等活动;(六)其他危害国(边)界一线秩序的活动。第九条建设跨国(边)界的交通、通讯、水利、屯力等设施,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有关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或不明国籍的飞行器、空飘物、交通工具等非法进入我境内吋,应及吋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或人民

4、解放军边防部队。第三章边境管理笫十一条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居民证》;(二)非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进入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巾份证》;(三)常住边境管理区未满十六周岁的屮国公民,应持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件;非常住边境管理区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件;(四)海外华侨、国外

5、藏胞、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木人有效证件;(五)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和出入境有效证件;(六)屮国人民解放军和屮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岀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木人有效证件;驻边境管理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进入未开放的边境前沿地区的,接受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检查。笫十二条任何人不得组织、运送无

6、证人员、持无效证件人员或非法越境人员入出边境管理区。第十三条进入边境管理区从事测绘、勘探、考古、科研、摄影、摄像、采访、采风、建筑、采伐、开荒、采矿、捕捞、狩猎、采药、流筏、摆渡和进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审核后,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在规定的吋间、规模、范围内活动。第十四条在边境管理区开办旅游区、边境贸易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公安边防、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第十五条我国公民前往邻国边境旅游观光,应按照双边协议,经出境口岸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7、,到边防检查站申领有效证件后方可前往。第十六条公安边防人员与邻国有关人员的会晤和其他前往邻国边境区执行公务的人员,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协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从指定口岸或者地点出入国(边)境。第十七条边境管理区有关部门与邻国相应机关进行会晤、洽谈贸易、签署边贸协议、协定,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函,并持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与邻国军方会晤,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边民往来管理第丁八条根据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双方边境居民持有

8、效证件临时进入邻国边境地区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二)从事边境贸易;(三)其他正常的民间往来活动。第十九条常住边境管理区内的我国边民前往邻国境内,应持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居民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口治区边境管理区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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