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_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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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一、严格责任含义Z辩析刑法屮严格责任的产牛•和每一步的发展儿乎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尤其是严格责任的含义,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中外学者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认识至今莫衷一是、见仁见智。在探讨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Z前,梳理严格责任的各种含义并对此了以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笔者把屮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归纳如下:第一,严格责任仅指绝对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对严格责任作以下定义「'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绝对责任也可称为严格责任。”“

2、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耍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耍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识或行为过失,即便被告的行为是基丁•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口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本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准确含义至今仍不明晰,不过他们通常被认为是这样一类犯罪,既没有犯罪心态的要求。因此,即使是合理的事实错误或者情节错误,也不能成为辩护理由。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严格责任的前提就是不管被告多么不小心,也不

3、管它在道徳上是多么无辜,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后果,就构成犯罪。'”第二,从证明责任的分担上定义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不包括绝对责任。“严格责任强调的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某些特定案件屮,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绝对责任则是指法院在认定某类特殊案件时,完全不考虑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犯意,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它以因果关系为归责基础,存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形严严

4、格责任犯罪是一•种不要求主观过错的犯罪。它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虽然法院常常误用后者。只有当考虑到被控犯有严格责任罪行的被告享有哪些辩护理由吋,才会意识到区分二者的重耍性。因为当某种犯罪是绝对责任时,被告将不享有任何辩护理由。而当它是严格责任吋,被告则可能享有诸如强迫、口卫和无意识行为等辩护理由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处于法律规定的状态中,或导致了法律否定的后果,司法机关无需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可使其负刑事责任。换言之,只要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法官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可

5、见,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免除了起诉方证明被告人主观罪过的举证责任。严格责任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诉讼方而。”第三,严格责任只是被告人的某个行为要素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在英美刑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可归结为过错要件和行为要件两者的有机结合。当某个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控诉方不仅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并且有行为,而且还必须进一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伴随着过错而发生的,不同的行为要索应与不同的过错相对应。这样,指控才是成立的。而对严格责任而言,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小的某个或某儿个行为要索不要求证明过错

6、。或者反过來说,只要有一个行为要索(通常表现为比较重要的要索)不要求证明过错,那么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就是严格责任。”第四,对严格责任作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解释。“一般把严格责任定义为'不需要冇犯罪意图……只冇行为(犯罪行为)就足够了',由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不必要求冇犯罪意图的证据。第一,犯罪意图口J能与定罪完全没冇关系,无论如何,冇犯菲意图或者无犯罪意图对责任來说可能都不是实质性的,我们把这称为严格责任的'实体性’解释。第二,起诉不要求冇犯罪意图的证据,尽管被告捉出的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口J能排除他的责任。按照第二种

7、'程序性'的解释,如果把冇关犯菲意图的举证责任加给被告,这种犯罪(也)属于严格责任的情况。此类犯罪包括所谓的'犯罪意图的推定’,被告可对此予以反驳來逃避承担责任。这种程序性方法使起诉方免除了证明犯罪意图的艰难责任,尽管它最后对责任仍是实质性的。人们认为,许多犯罪的产牛是前一种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但法院却对他们追究后-•种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第五,严格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中在主观心态上采用“空白条款”规定的。“几个世纪以來(至少自1600年以來)不同的普通法在定义犯罪定义时,都要求被告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至少具备以下

8、一种过错: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如果一个人连上述四种过错的任何一种都不具备,那么它就无从谈起犯罪。但木世纪以來,立法者却经常在设置刑事责任时,不以过错作为相伴随的要件。法律可能仅仅这样规定: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为,或者导致某一结果,即为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第六,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严格责任并不与罪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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