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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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监督 执法程序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叶全富2004年6月2日 主要内容1.医疗机构卫生许可程序2.医疗卫生监督检查程序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医疗机构卫生许可程序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2.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3.校验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程序1.目前没有制定具体程序法律法规2.按实体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要求进行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要点1.执业许可情况;2.是否有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3.人员任用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情况,是否有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要点4.是否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5.是否有下列情况(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6.医疗广告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法律依据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定义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处罚原则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监督制度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级别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城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移交管辖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指定管辖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受理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立案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淮,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回避第十六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调查取证(1)第十七条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调查取证(2)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调查取证(3)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调查取证(4)第二十条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调查取证(5)第二十一条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调查取证(6)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查取证(7)第二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产品样品、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调查取证(8)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处罚决定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告知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第三十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仟;法人4万)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简易程序第四十三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直接送达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与公告送达第四十九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第五十条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谢谢!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叶全富电话:(0571)870402011380573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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