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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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界限卢建平+李山河“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界限非常重要,因为,从整体上看,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轻于个人犯罪,具体表现在:第一,单位构成犯罪的门槛较高,其人罪起点高于自然人犯罪;第二,在个人和单位都可独立成为犯罪主体的罪名中,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通常轻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第三,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分则有具体规定为前提,而个人犯罪无须刑法分则作出特别具体规定。正因如此,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已经成为对被告从轻定罪量刑的一个思路,这不仅是辩护思路,有时还往往是起诉和审判中的思路。其中不乏通过认定单位犯

2、罪(否定自然人犯罪)或否定单位犯罪(认定自然人犯罪)来平衡责任人罪责的情况。①所以,正确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对与该问题相关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一、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形式在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界限的区分问题上,首先要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是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如何规定。因为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存在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问题。理清这一问题,即能从形式、标志的角度划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典型形式是在一个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这种犯罪单位作为主体不存在争议。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罪状描述中仅指明行为主体是单位

3、或者包括单位在内,但仅处罚个人(一般规定为直接责任人员)的,是否是单位犯罪?如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主体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等等。对此问题笔者持肯定态度。因为从理论上讲,罪状所描述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刑法条文既已指明该行为主体是单位,则单位毫无疑问应视为犯罪主体,而单位犯罪理应是单位所实施的犯罪,所以只要刑法明文规定行为主体是单位(或者包括单位在内的)的,应作为单位犯罪。从单位的处罚原则来看,我国刑法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①

4、林荫茂:《单位犯罪理论与实践的冲突》,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第39页。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界限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两罚制和代罚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即对绝大多数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个别犯罪实行代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①但理论界一般没有探讨我国刑法典代罚制的规定方式。②审视刑法典关于实行代罚制的犯罪,其罪状大都没有明文表述“单位犯罪的”,而是如前文所述多数仅规定行为主体是单位或者包括单位。如果我们承认我国刑法存在代罚制,就必须承认该种规定情况为单位犯罪。尽管罪状仅指明行为主体是单位或者包括单位在内,没

5、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该种规定仍应认为符合明确性的要求,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顺便指出,行为主体没有指明是单位,但从法理分析可能是单位或者是包含有单位,并且罪状指明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应作为单位犯罪。一是如此理解单位犯罪将使单位犯罪的范围无限扩大,二是这种规定也不符合明确性的要求,作出单位犯罪的理解违反罪刑法定这一刑法铁则。③二、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一)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区分的观点在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着眼于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关系,认为,从刑法理论上看,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尽管都是由个人实施的,但是,其根本区别在于,单位犯

6、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自身意志的体现,而个人犯罪则完全是在其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体现的是其个人意志。在单位自身行为的判断上,关键是要考虑单位组成人员个人的行为是否是单位自身意志的体现。在判断该行为是否是单位自身意志的体现时,要审查该行为是否经过了决策机关的同意。单位的组成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只要是经过了单位领导直接或问接的同意或允许,就应看做是单位自身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均是单位自身意志的体现。在判断某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单位自身的行为时,不能仅仅根据该行为是否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单位集体的同意,有时尽管没有经过单位负责人同

7、意,但该行为符合单位业务活动的政策、规定或操作习惯时,也应将该行为视为单位自身的行为。④可见,该种观点极为重视个人意志和单位意志的关系,将之作为考①赵秉志主编:《单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②两罚制的规定方式一般是:先叙述个人犯罪,然后特别叙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③从这个角度讲,有人认为直接责任人员是和单位相联系,是仅针对单位犯罪而言的理解是不正确的,或者至少说是片面的。④黎宏:《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新探》,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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