笫七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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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笫七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或毁灭罪证、继续犯罪而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措施。我国强制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二、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比例原则。4、人道主义原则。第二节拘传一、拘传概念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

2、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二、拘传程序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拘传应当

3、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第三节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概念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二、取保候审适用与申请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

4、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等。(4)羁押期限届满,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查证、审理的。三、取保候审适用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包括:1、财产保;2、人保。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五、取保候审的变更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

6、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第四节监视居住一、监视居住概念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定其活动区域或场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二、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1、替代措施适用之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羁押之原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犯

7、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赡养或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2、附加适用取保候审人的情形。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三、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与期限1、执行地点。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8、,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通知家属。3、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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