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小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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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技术规范(试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1供水工程11.1供水工程的一般规定11.2水源11.3用水量31.4水处理工艺的选择41.5供水设备设施71.6供水方式81.7输配水管道102排水工程112.1排水工程的一般规定112.2污水处理厂规模的确定112.3排水体制122.4排水系统122.5污水处理设施142.6污水(废水)处理厂工艺选择173供热、燃气工程233.1供热、燃气工程的一般规定233.2供热、燃气类型选择243.3技术措施254道路与桥梁工程

2、274.1道路与桥梁工程一般规定274.2道路工程274.3桥涵工程354.4交通工程设施375环卫工程385.1垃圾收集与处理385.2粪便处理406环境绿化467防灾减灾487.1防灾减灾的一般规定487.2消防497.3防洪防涝517.4防风减灾537.5防雪减灾537.6冻融灾害547.7防疫减灾54后记561供水工程1.1供水工程的一般规定1.1.1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改造完善现有设施,逐步实现小城镇集中供水,保障饮水安全。1.1.2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水源、水质保证、

3、供水方式、现有设备设施和输配水管道的整治,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1.1.3小城镇供水应满足用水水量和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量不应低于60L/(人·天),集中式供水工程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集中式供水工程配水管网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可按5-10m计,建筑每增加1层,水头可按增加3.5m计算。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安全,符

4、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1.1.4生活饮用水必须经过消毒。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1.1.5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供生活饮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做好水源的卫生防护。协调与农田灌溉、工业、养殖业等关系,合理利用水资源。1.2水源1.2.1选择新水源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水资源勘察。所选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2.1.1水量充足、水质符合使用要求;1.2.1.2

5、便于水源卫生防护;1.2.1.3取水与输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具备施工条件;1.2.1.4优先选择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地下水为水源,对多个可供选择的水源,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1.2.1.5选择地下水为供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规定。1.2.1.5选择地表水为供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1.2.1.7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可收集降水作为水源,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1.2.2对现有

6、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清理、整治;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关于水源保护和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应符合如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1.2.2.1地下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2.2.1.1水源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保护区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应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污废水渗水坑,不应堆放

7、废渣、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土层活动;1.2.2.1.2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渗入和漫溢到水源井内;1.2.2.1.3与地表水互补的地下水源,防护措施应遵照地表水水源保护要求执行。1.2.2.2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源保护区内不应从事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和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水源保护区内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及堆栈;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该段

8、水域水质的活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结合小城镇排水设施整治改造予以取缔;输水渠道、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的防护措施应与上述要求相同。1.2.3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预处理工艺,使预处理后的水源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1.3用水量小城镇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能力,即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下列水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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