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技术带来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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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新技术带来新挑战  和其他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德国的宪法《德国基本法》和欧盟成立后所制定的《欧盟基本法》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提供了法律基础。《德国基本法》第1、2条确立了尊严不可侵犯和人身自由,第5条中也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了解信息权利,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的报道自由。但是,《基本法》在赋予自由的同时,也在第18条对言论自由做出了限制:凡滥用自由发表意见权,特别是新闻出版自由权(第5条)、教学自由权(第5条第3款)、集会自由权(第8条)、结社自由权(第9条

2、)、通信、邮政和电讯秘密权(第10条)、财产权(第14条)和避难权(第16a条),以攻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为目的的,将丧失相应的基本权利。相应地,欧盟成立以后,《欧盟基本法》的第10、11条赋予了欧盟成员国公民在公共场所表达意见的自由。在宪法基础上衍生出的《刑法典》,具体规定了诽谤罪成立的相关条件。但是与日常生活最为接近的《民法典》中,却没有专门针对人格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仅仅从人格权中引申出一些具体内容。8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出现以后,原本的制定法已经不能够完全涵盖诸如网络中的信息公开和诽谤等行为,于是德国在1997年7月颁布了全面规范互联网信息

3、传播行为的法律——《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近几个月来,关于谷歌搜索在德国受到指控和制裁的报道引起了公众对媒介诽谤的关注。关于传播内容“真实性”的规定早在2011年,谷歌搜索和德国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就因诽谤“第一夫人”而被指控。当时,德国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姚赫(GuentherJauch)在主持的谈话节目中,引述了《柏林日报》关于贝蒂娜·伍尔夫(BettinaWulff)在成为德国总统夫人之前“曾是高级应召女郎”的传闻。为此,第一夫人贝蒂娜的律师提出,姚赫在公众场合引述“毫无事实依据的内容”,其实等同于“传播谣言”,并要求停止“传播传闻”。8根

4、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关于诽谤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典》中。主要有三项罪名涉及诽谤:侮辱(第185条);断言或散布足以使他人受到公众蔑视或受到贬低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为真实的,构成恶言中伤(第186条);明知为不真实的事实而故意加以断言或散布,因而使他人受到公众蔑视或贬低或有损其信誉的,以及公开或在集会中或以散发文书(第11条第3款)的方式实施本行为的,即构成诽谤(第187条)。在新闻媒介的公开表达中,德国的法律严格区分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侮辱对应的是意见表达,而诽谤对应事实陈述,但是侮辱罪的量刑明显轻于诽谤,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官员以诽谤罪起

5、诉媒体的批评意见。以上案件中,第一夫人的代表律师对事件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如果报道中的事实不成立,那么媒体就面临着诽谤第一夫人罪名成立的危险。当然,主持人姚赫也进行了辩解,表明自己并非消息来源,而是引用其他媒体的报道。但这一解释并不能完全摆脱媒体的相关责任,因为德国《民法典》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信息传播者对“真实性”所负有的责任。《民法典》第824条第1款规定“违背实情,声言或传播适于危害他人的信用或造成他人职业或发展的其他不利情况的人,虽不知道不真实性,但应当知道的,也必须给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不过,为了保护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一

6、时难以及时核实,但又出于公众获得这些信息的需求的情况下而进行公开的行为,《民法典》中又规定“通知人不知道通知的不真实性,且通知人或通知的受领人就通知有正当利益的”可以免责(第824条第2款)。除此以外,公共利益也可以成为德国新闻媒体的抗辩理由,在报道一些未能证实或者还没有结论的消息,即使后来事件的结果与之前的报道不符,但是只要公共利益存在,媒体就不受处罚。但是,媒体此时也必须进行自律,保持报道的客观与公正。8德国媒介在报道相关的信息时,虽然可以适用免责规定,及时为公众报道一些短时期内难以核实的消息。但是,经过当事人第一夫人的证实和申明以后,媒体

7、对不真实的信息仍然负有责任。于是几小时后,主持人姚赫的代理律师不得不做出书面承诺,接受第一夫人贝蒂娜的律师要求,停止传播这一消息。对政界人士、政府当局及其象征的特殊保护诸如此案例中第一夫人作为政界人物,与媒体报道之间的各种纠纷也常常在德国出现。对此德国还在立法中对政界人士、政府当局及其象征进行了专门的保护。《刑法典》第188条补充了有关政界人士的中伤和诽谤:出于与受侮辱者的公开生活地位有关的动机,公开在集会中或者散发文书(第11条第3款),足以严重损害其在民众中的影响力的,或同等条件下进行的诽谤同样构成犯罪。《刑法典》中的其他条款,也涉及媒体所

8、公开和发表的言论需要保护宪法和国家机构(第84条),政府官员(第111条)和维护公共秩序(第123条)。《刑法典》第90条明确禁止在公共场合通过口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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