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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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和完善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监管机构实行的监督和业务管制。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金融监管活动和市场金融创新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政府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寻求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中形成的制度。金融监管体制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金融主管机构内部纵向的权利配置另一种是指金融业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监管的横向权力配置。这里我们所指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后一种即对与金融服务行业之间的管理和规制形成的体制。5我国传统金融监管的职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的。1948年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后又五次机构调整。在

2、金融改革之前,由于处在高度集中同意的计划体制下,不存在也没有必要存在金融监管管理。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只能分离,打破了中国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职能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1992年,我国的监管体制向分业监管过渡,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保监会正式成立,进一步把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2003年国务院设立了银监会,实现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使中国人民银行在三次变革后显得更加

3、纯粹。二、国外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所谓“双线”是指美国的金融机构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双线管辖,在联邦政府注册的由联邦政府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由州政府监管。主要的监管机构有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管总署、州保险监管属等。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不同于之前分业经营的各单一组织,其监管也有其在业务上的特殊性,主要实行伞形监管。美联储被赋予伞形监管者的职能,在伞形监管模式下,

4、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仍然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同时,也加强各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从侧重于事前限制到注重时候监督的转变。日本在其金融体制改革中,一方面努力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注意缩小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和范围,将其范围限定在金融制度的完善及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度方面的监管领域,不再干预监管机构的具体行为。三、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及完善5我国的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

5、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家机构组成,形成一行一局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已经趋于多样化,面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如何让其健康有效的运行,这个问题我国已经做了很多的探索,但仍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金融监管体系的体制性缺陷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但是由于建立时间短,金融监管体系尚未理顺,导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有体制性障碍,表现为:金融监管的标准不统一,监管机构之间和监管机构内部不能协调一致;金融监管职责不清,划分不明;过分重视

6、政府的监管,忽视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的监督。2、银行监管体系欠缺系统性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过了整合,但是其协调性仍然较差。配套法规不完善,大法不少,实施细则以及其它制度不配套,银行法律制度之间重迭与冲突的现象严重,银行法的修订或立法没有涉及其它的法规与部门行政规章。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法。3、监管法律缺乏“市场推出”的规定5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部门努力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不破产的错误倾向,忽视对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规范进行,

7、不能有效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各方利益,进而影响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4、对信息披露制度重视程度不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个别金融规章,其它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散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与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和做法相差甚远。我国应加强对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的监管,构建一套完善的金融风险识别和评估方法体系;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8、;在金融监管方式上应以风险与合规性并重为主,同时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参考文献:[1]顾耕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金融稳定与金融调控—中国人民银行青年论文集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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