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学生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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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交通大學學生獎懲規定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獎懲委員會會議修訂96.10.31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97.01.09九十六學年第二次獎懲委員會會依修訂97.04.23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9.01.20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0.03.23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為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本獎懲規定之目的如下: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關懷參與、服務人群、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二、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

2、會規範之行為。四、提升教育品質,及促進校園優質文化發展。第二條本校學生之獎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第三條學生之獎懲區分如左:一、獎勵:嘉獎、小功、大功、頒發獎狀四種。二、懲處: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開除學籍六種。第四條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記嘉獎或小功獎勵:一、服務公勤,表現優良,或熱心公益、熱心助人有具體事實者。二、主辦或參加社團活動經評列優等或甲等者。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服務工作表現優良者。四、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第五條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記大功獎勵: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或競賽,獲得最優

3、成績足以增進校譽者。二、擔任學生幹部績效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著有貢獻者。三、見義勇為對他人、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堪為其他同學楷模者。四、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第六條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頒發獎狀:一、全學期操行總成績列為優等以上者。二、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與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足以增進校譽者。三、其他有特別情形,足可以頒發獎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申誡或小過處分:一、參加正式集會不守紀律,經勸阻無效者。二、擾亂公共秩序(含在非吸菸區吸菸),經勸阻無效者。三、任意撕毀、遮蓋學校公告或合法海報,或妨

4、害其張貼者。四、因疏忽失責致影響公共安全,情節較輕者。五、盜用或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六、有猥褻、公然暴露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或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較輕者。七、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情節較輕者。八、管理公物未善盡其責或管理公款帳目不清,情節較輕者。九、侮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或同學有具體事實,情節較輕者十、毆人或與人互毆,情節較輕者。十一、不遵守考場規則,情節較輕者。十二、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情節較輕者。十三、有賭博行為,情節較輕者。十四、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寢室,或擅自翻(拆)啟他人私有物件(

5、含電腦資料),情節較輕者。十五、妨礙教職員工生執行公務,情節較輕者。十六、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及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規定,情節較輕者。十七、違反校園車輛管理辦法,情節較重者。十八、違反學生住宿輔導辦法或住宿相關規定,情節較重者。十九、教唆他人代理點名者及代理他人點名者。二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第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過、定期察看處分:一、前條所列四至十八款之再犯或情節嚴重者。二、冒用、塗改、偽造他人證件使用者。三、校外違犯紀律,有辱校譽,為有關單位查獲並函告處理者。四、有偷竊、侵佔或貪污行為,情節較輕者。五、在校內儲存危險物或非法

6、持有違禁物品者。六、考試作弊、教唆他人代理應考者及代理他人應考者。七、擅自偷改成績、學籍等相關資料,情節較輕者。八、非法吸食、施打或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者。九、觸犯法律,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較輕者。十、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及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規定,情節較重者。十一、有猥褻、公然暴露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或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較重者。十二、侮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或同學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十三、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第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學:一、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二

7、、定期察看期間再犯,合於申誡以上處分之過失者。三、學期操行成績低於六十分者。四、定期察看撤銷後再犯重大過失者。五、考試作弊情節嚴重者。六、擅自偷改成績、學籍等相關資料,情節嚴重者。七、有竊盜、侵佔或貪污行為,情節重大者。八、嚴重傷人、或有破壞學校安全事實者。九、攜帶兇器意圖傷人者。十、聚眾鬥毆者。十一、觸犯法律,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十二、受託或委託代撰學位論文、報告有明顯事實,情節嚴重者。十三、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第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開除學籍(開除學籍者,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一、觸犯退學處分所列各項且情節極

8、端嚴重者。二、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文件入學者。三、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第十一條獎懲處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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