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生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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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92年6月10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2年07月2日經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20098415號函備查96年1月2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6月1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12月25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7年01月23日經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70005337號函備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第二條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樹立優良學風,特訂定本規定。第三條學生之獎懲,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處理。第四條學生獎勵,分嘉獎、記小功、記

2、大功、表彰(頒榮譽獎狀、獎旗、獎章)四種。嘉獎三次相當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相當記大功一次。第五條學生之懲罰,分為導正教育、申誡、記小過、記大過、定期察看、定期停學、退學及開除學籍等八種。導正教育分為告誡、服務、停權、賠償、認養。並得個別或與其他懲處同時執行。學生受定期察看或定期停學之處分,其期限之長短由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決定之。申誡三次相當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相當記大過一次。第六條學生停(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異或違法犯紀行為者,本校得審視情節,給予必要之獎懲,並列入復學當學期操行成績核算。第七條獎懲之裁定,應參酌與該行為相同之裁定先例。獎懲若涉及個人隱私或有必要時,獎懲決定之過

3、程及結果應予保密。第二章獎 勵第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一、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勇於助人,有具體事實者。二、拾物(金)不昧者(貴重財物可予以記小功)。三、擔任班級或其他學生自治性社團各級負責人,熱心負責,表現優良者。四、協助社團工作推展,成績優良者。五、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第六頁第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一、全學期服行公勤或社團活動成績特優者。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服務工作表現優異,足為同學楷模者。三、代表學校參加地區性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四、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獎者。五、增進團體福利有具體事實者。六、協助處理

4、特殊事故得當者。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第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或表彰:一、在校內外有裨益國家社會或增進校譽,有具體表現者。二、見義勇為、冒險犯難、拾己為人,堪為青年楷模者。三、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冠軍者。四、愛護學校有事實表現,足以增進學校發展者。五、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活動足以增進本校榮譽者。六、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者。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第三章懲 罰第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施以導正教育:一、學生行為不當,情節較輕者,由師長或相關單位人員予以口頭、書面告誡或勞動服務。二、違反校內有關使用或借用規定者,由各相關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權

5、。三、毀損公物者,除依規定復原或賠償外,並得要求認養。第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申誡:一、言行欠檢或有欺罔行為情節較輕者。二、服務公勤不力或遇事規避推諉敷衍者。三、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而情節較輕者。四、不按規定辦理應辦事項者。五、不守公共秩序,經勸告仍不改正者。六、未經核准,任意張貼,或任意破壞學校公告及合法張貼物者。七、擔任班級或其他學生自治性社團各級負責人未盡職責者。八、遺失、破壞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者。九、無故缺席規定參與之集會、活動者。十、參加集會或活動不守紀律,經勸告仍不改正者。十一、於非吸菸區吸菸,情節經微者。十二、校內汽機車明顯違規肇事或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6、。十三、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第六頁第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小過:一、具前條所列各款之再犯或情節較重者。二、侮辱、惡意攻訐、或毆打同學,情節較輕者。三、假託事故逃避公勤者。四、破壞團體秩序者。五、遺失或損毀公物未按規定賠償者。六、言行不檢或有欺罔行為情節較重者。七、用證件或將證件借給他人使用,因而違反規定,情節較輕者。八、違反考場規則者。九、未依各系、所規定申請核准,私自參加校外展演活動者。十、因疏失致影響公共安全,情節較輕者。十一、管理公物未盡職責,致生遺失、短少,或損壞,或管理公款有不當使用、挪用,帳目不清等情事,情節較輕者。十二

7、、未依規定駕(騎)駛汽、機車闖入校園者,或不遵守規定路線行駛,及進入宿舍區勸阻無效者。十三、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情節較輕者。十四、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寢室,或擅自翻(拆)啟他人私有物件(含電腦資料),情節較輕者。十五、未依規定申請,擅自進入異性宿舍或擅自帶異性進入宿舍者。十六、住宿生留宿異性,或非住宿生攜帶異性借宿者。十七、於非吸菸區吸菸經勸阻無效者。十八、違規停車經上鎖後,擅自移動車輛者。十九、網路上張貼攻訐污衊他人之文字、聲音、圖像者。二十、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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