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ID:63946697

大小:790.50 KB

页数:158页

时间:2024-01-18

上传者:U-3143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1页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2页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3页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4页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5页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6页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7页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8页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9页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_第10页
资源描述: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19年6月修订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1(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1【享受主体】1【优惠内容】1【享受条件】1【政策依据】2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享受主体】2【优惠内容】2【享受条件】2【政策依据】3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3【享受主体】3【优惠内容】4【享受条件】4【政策依据】4(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5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5【享受主体】5【优惠内容】5【享受条件】6【政策依据】6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7【享受主体】7【优惠内容】7【享受条件】8【政策依据】8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9【享受主体】9【优惠内容】9【享受条件】10【政策依据】10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0【享受主体】10【优惠内容】11147 【享受条件】12【政策依据】12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2【享受主体】12【优惠内容】13【享受条件】13【政策依据】13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3【享受主体】13【优惠内容】13【享受条件】14【政策依据】14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享受主体】14【优惠内容】14【享受条件】14【政策依据】15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5【享受主体】15【优惠内容】15【享受条件】15【政策依据】15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6【享受主体】16【优惠内容】16【享受条件】16【政策依据】16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6【享受主体】16【优惠内容】17【享受条件】17【政策依据】17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7【享受主体】17【优惠内容】17【享受条件】18【政策依据】18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8【享受主体】18【优惠内容】19【享受条件】19【政策依据】21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1【享受主体】21147 【优惠内容】21【享受条件】22【政策依据】23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3【享受主体】23【优惠内容】23【享受条件】23【政策依据】24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4【享受主体】24【优惠内容】24【享受条件】24【政策依据】25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5【享受主体】25【优惠内容】26【享受条件】26【政策依据】26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6【享受主体】26【优惠内容】26【享受条件】27【政策依据】27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7【享受主体】28【优惠内容】28【享受条件】28【政策依据】28(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9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9【享受主体】29【优惠内容】29【享受条件】29【政策依据】30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30【享受主体】30【优惠内容】30【享受条件】31【政策依据】32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2【享受主体】32【优惠内容】32【享受条件】32【政策依据】33147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3【享受主体】33【优惠内容】34【享受条件】34【政策依据】35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35【享受主体】35【优惠内容】35【享受条件】35【政策依据】36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6【享受主体】37【优惠内容】37【享受条件】37【政策依据】38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8【享受主体】38【优惠内容】38【享受条件】39【政策依据】39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39【享受主体】40【优惠内容】40【享受条件】40【政策依据】41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1【享受主体】41【优惠内容】41【享受条件】41【政策依据】42(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42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2【享受主体】42【优惠内容】43【享受条件】43【政策依据】44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4【享受主体】44【优惠内容】45【享受条件】45【政策依据】46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7【享受主体】47147 【优惠内容】47【享受条件】47【政策依据】49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9【享受主体】49【优惠内容】49【享受条件】50【政策依据】51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1【优惠内容】51【享受条件】52【政策依据】53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3【享受主体】53【优惠内容】53【享受条件】54【政策依据】55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55【享受主体】55【优惠内容】56【享受条件】56【政策依据】57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7【享受主体】57【优惠内容】57【享受条件】58【政策依据】58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59【享受主体】59【优惠内容】59【享受条件】59【政策依据】60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60【享受主体】60【优惠内容】60【享受条件】61【政策依据】61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61【享受主体】62【优惠内容】62【享受条件】62【政策依据】63147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63【享受主体】63【优惠内容】63【享受条件】64【政策依据】65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66【享受主体】66【优惠内容】66【享受条件】66【政策依据】68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68【享受主体】68【优惠内容】68【享受条件】68【政策依据】6945.账簿印花税减免69【享受主体】69【优惠内容】69【享受条件】69【政策依据】70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70(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70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0【享受主体】70【优惠内容】71【享受条件】71【政策依据】724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3【享受主体】73【优惠内容】73【享受条件】73【政策依据】74(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744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74【享受主体】74【优惠内容】75【享受条件】76【政策依据】764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76【享受主体】76【优惠内容】77【享受条件】77【政策依据】785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78147 【享受主体】78【优惠内容】79【享受条件】79【政策依据】80(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80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80【享受主体】81【优惠内容】81【享受条件】81【政策依据】81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82【享受主体】82【优惠内容】83【享受条件】84【政策依据】85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86【享受主体】86【优惠内容】86【享受条件】86【政策依据】87(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88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88【享受主体】88【优惠内容】88【享受条件】88【政策依据】89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89【享受主体】89【优惠内容】89【享受条件】90【政策依据】91(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91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91【享受主体】92【优惠内容】92【享受条件】92【政策依据】92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93【享受主体】93【优惠内容】93【享受条件】93【政策依据】94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94【享受主体】94147 【优惠内容】94【享受条件】95【政策依据】95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95【享受主体】95【优惠内容】95【享受条件】96【政策依据】97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97【享受主体】97【优惠内容】97【享受条件】98【政策依据】98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98【享受主体】98【优惠内容】98【享受条件】99【政策依据】99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9【享受主体】99【优惠内容】99【享受条件】100【政策依据】100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100【享受主体】100【优惠内容】100【享受条件】100【政策依据】102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102(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02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2【享受主体】103【优惠内容】103【享受条件】103【政策依据】104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5【享受主体】105【优惠内容】105【享受条件】105【政策依据】105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105【享受主体】106【优惠内容】106147 【享受条件】106【政策依据】106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7【享受主体】107【优惠内容】107【享受条件】107【政策依据】108(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08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08【享受主体】108【优惠内容】108【享受条件】109【政策依据】109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9【享受主体】110【优惠内容】110【享受条件】110【政策依据】111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12【享受主体】112【优惠内容】112【享受条件】112【政策依据】114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114【享受主体】115【优惠内容】115【享受条件】115【政策依据】116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17【享受主体】117【优惠内容】117【享受条件】117【政策依据】117(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117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17【享受主体】118【优惠内容】118【享受条件】118【政策依据】11874.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8【享受主体】118【优惠内容】119【享受条件】119147 【政策依据】120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147 【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20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0【享受主体】120【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0147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147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147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47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147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1.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147 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147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1.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47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147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147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1.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147 【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147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147 【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147 【享受条件】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1.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147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147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2.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147 【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1.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147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47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147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4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147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147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1.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就业的残疾人【优惠内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残疾人”147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享受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147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147 【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1.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主体】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优惠内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47 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条件】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具体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147 【享受主体】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优惠内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条件】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按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2.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二条147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第六条(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享受条件】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3.147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47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47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147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147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享受条件】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147 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147 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47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47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147 【享受条件】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147 【享受主体】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47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147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147 【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147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147 【优惠内容】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享受条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147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即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147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1.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47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147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47 【享受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147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47 【享受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147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1.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天使投资人【优惠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147 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条件】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147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147 【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3.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47 5.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8.享受政策的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147 【优惠内容】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认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缴纳。【享受条件】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14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享受主体】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147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147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147 【享受主体】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147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第四条1.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47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享受条件】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147 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3.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三条2.《财政部147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1.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主体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147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147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1.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147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三条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1.账簿印花税减免【享受主体】所有企业【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  无147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烟草制造业。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住宿和餐饮业。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批发和零售业。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房地产业。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娱乐业。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147 【优惠内容】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147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5.147 《国家税务总局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1.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享受条件】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147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享受主体】所有行业企业147 【优惠内容】1.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147 【享受条件】1.前述第一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1.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147 【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条件】制造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147 )》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1.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47 【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为《财政部147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147 【享受主体】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优惠内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5.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147 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享受主体】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①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②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147 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147 【享受条件】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147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2.《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47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优惠内容】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1.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47 (1)独立的法人资格;(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147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147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47 【享受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147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47 【享受主体】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147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条件】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3.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147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优惠内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47 【享受条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1.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优惠内容】147 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147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享受主体】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147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优惠内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147 【享受条件】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科技人员【优惠内容】147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1.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科技人员【优惠内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147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147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7 【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147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6.1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1.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主体】所有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条件】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147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147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内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147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47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条件】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1.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47 【享受主体】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优惠内容】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147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147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147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147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147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147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1.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47 【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优惠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享受条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147 【优惠内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享受条件】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1.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147 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147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六条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7 【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14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七条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7 【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14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七条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147 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147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五条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47 【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14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五条1.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47 【享受条件】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147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一条1.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147 【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147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二条147 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147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14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二条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内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147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147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享受主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147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147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七条1.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147 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147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第二条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47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第三条1.147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享受主体】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内容】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享受条件】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147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优惠内容】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编者注: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享受条件】动漫企业须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通过认定。147 【政策依据】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1.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147 享受政策的动漫企业应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列明的商品。【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四条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1.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优惠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47 【享受条件】动漫企业须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通过认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147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