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处罚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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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司法考试行政处罚疑难问题解答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文书写作:听证要求书司法考试行政处罚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答:在刑法上,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也就是说,一个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能同时作为另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是,行政法允许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举个例子说,一个违法行为被工商局认定为违反工商管理秩序,并不妨碍该违法行为被卫生局认定为违反卫生管理秩序。“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就是

2、承认重复评价,但通过“一事不再罚”给予限制。“一事不再罚”强调的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但并不妨碍行政机关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问题: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是不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据行政法规才能作出?  解答: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仅仅是行政法规。如《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就规定有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根据法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只是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而不是绝对的不公开质证,应该如何理解这句话?  解答: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3、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这是说有关这些的证据即使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也不得公开质证。如果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自然也就谈不到公开质证的问题了。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凡是没有公布的法律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

4、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比较: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包括个别列举的六种,在列举的六种之外可以创设新的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律没有设定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可以创设新的处罚)。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

5、规章。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件主要指: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1.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定文件中设定,法定文件以外的文件不能设定。  2.部门规章才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制定规章以下文件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能通过这些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3.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他们制定的文件中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所有的行政

6、主体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当然处罚权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行为地、违法结果地、结果发生地)。  2.指定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标准是按最先查处地确定管辖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它是为了弥补某些行政处罚不能消除危害状态情况下的补充行为。  2.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裁量情

7、节。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  4.处罚的折抵。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两种情况要折抵:罚款折抵罚金和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  5.追究时效。  法律规定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规定的六个月;另一个是《海关法》规定的三年。  一个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需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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