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社区重建计画内容及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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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八一○三號函訂頒壹、總則一、依據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第八次會議核定之「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訂定。二、災後社區重建計畫之擬定,依本規範辦理。三、社區重建計畫應先以鄉(鎮、市)為範圍,擬定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並視實際需要,依各社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方文化特色、產業發展形態、建物毀損狀況及社區居民意願,劃分為個別建物重建與整體重建二種重建方式;整體重建地區得視實際需要,再劃分為都市更新地區、鄉村區更新地區、農村聚落重建地區、原住

2、民聚落重建地區及新社區開發地區等五種整體重建類型,分別擬定重建計畫,據以實施整體重建。台中市視實際需要比照辦理。四、前點農村聚落重建地區,由行政院農委會另訂「農村聚落重建計畫作業規範」,據以擬定重建計畫,實施重建;原住民聚落重建地區,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參照「農村聚落重建計畫作業規範」規定,擬定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辦理重建,均不適用本規範相關規定。五、未經依第三點規定劃定為整體重建之地區,其建築物重建,依內政部訂定之「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及「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獎勵要點」規定,簡化建照申請程序,並提供相關獎勵與協

3、助。六、鄉(鎮、市)應先研擬重建綱要計畫,作為擬定社區重建計畫之依據。但災區面積較小之鄉(鎮、市),經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同意後,可直接研擬社區重建計畫。貳、組織、經費及時程七、各受災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擬定社區重建計畫,應會同並參考行政院經建會提供之人才資料庫,依據地方特性及需要甄選規劃團隊。一個鄉(鎮、市)以一個團隊規劃為原則。台中市根據事實需要比照辦理。鄉(鎮、市)已組成規劃團隊者,得由該規劃團隊繼續進行規劃。各社區已有規劃團體進行社區重建規劃者,亦得由該規劃團體繼續辦理,並將其規劃成果審酌納入各該鄉(鎮、市)重建綱

4、要計畫中。八、規劃團隊應由專業技術顧問、學術團體、法人機構、或其他政府機關領銜,成員應包括都市計畫(或農山村規劃)、都市設計、建築、地政及權利變換、土木或大地工程、防災及環境規劃、景觀工程等專業人員。九、規劃團隊應於鄉(鎮、市)公所所在地設置鄉(鎮、市)級工作站,並依據事實需要,於每一社區設置社區工作站,派員駐地規劃及解說,並蒐集當地民眾意見,擴大民眾參與。十、規劃團隊之任務如下:(一)研擬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二)研擬都市更新地區、鄉村區更新地區及新社區開發地區之重建計畫。(三)製作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書圖。(四)製作都市更新計

5、畫書圖。6十一、各受災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審議社區重建計畫,推動社區重建工作,得成立縣(市)或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各受災地區之社區,亦得成立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居民及各機關意見,並參與社區重建計畫之規劃。前項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任務及運作,依內政部訂定之「災後縣(市)鄉(鎮、市)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辦理。十二、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所需規劃經費,由鄉(鎮、市)公所與規劃團隊議價後,向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申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撥後,與規劃團隊簽訂委託契約。前項經費補助之額度,

6、視受災損毀程度、行政幅員大小等狀況,每一鄉(鎮、市)以新台幣壹百萬元至參百萬元為原則。十三、都市更新地區、鄉村區更新地區及新社區開發地區等之重建計畫所需規劃經費,由各該縣政府、鄉(鎮、市)公所之民間捐款支應,並得向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申請補助。十四、台中市部分受災地區之規劃經費補助,比照前二點規定辦理。十五、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至遲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研擬完成;都市更新地區、鄉村區更新地區及新社區開發地區等重建計畫,至遲應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前研擬完成。參、計畫內容十六、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視實際情形表明下列

7、事項:(一)發展願景與定位。(二)社經與環境現況。(三)震災損毀調查分析。(四)重建課題與對策。(五)整體重建發展構想。(六)各種重建類型地區之劃設及其重建構想,包括:1.都市更新地區。2.鄉村區更新地區。3.農村聚落重建地區。4.原住民聚落重建地區。5.新社區開發地區。6.個別建物重建區。(七)其他復建計畫配合措施,包括:1.紀念性、具文化價值建築物及文化地景復建配合措施。2.公共或公用設施復建之配合措施。3.產業設施復建之配合措施。4.生活設施復建之配合措施。(八)後續重建計畫所需規劃經費概估。(九)其他應表明事項。十七、都市更新

8、地區重建計畫,視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一)更新地區之範圍。(二)居民意願調查分析。(三)更新之基本目標與策略。6(四)實質再發展計畫。(五)更新單元之劃定或更新單元之劃定基準。(六)其他應表明事項。十八、鄉村區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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