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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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民主自治、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村级档案属于村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

2、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实行依法自治、发展生产、服务民生等活动中对村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各村应切实建立本村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活动的重要事项,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完整。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村应设立村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各类组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第六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定期接受档

3、案业务培训。第七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村级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各涉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村级档案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中,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整理归档工作第十条村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

4、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村内各类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要求按时整理向村档案室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二条村级档案一般分为文书、会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照片、声像、实物、电子和特殊载体档案等门类。各门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一)文书类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二)基建项目类的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并

5、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归档。(三)设施设备类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及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也应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进行收集管理。(四)会计类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可由会计人员保存满一年后向村级档案室移交。(五)照片类的应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连同原件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并按《照片档案

6、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整理,数码照片应刻制成光盘保存或留存相应的纸质照片。(六)实物类材料应即时登记归档。(七)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第十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手续完备。纸张、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四章档案的保管和交接第十四条村应当健全档案保管制度,设置档案库房和专用档案柜。档案库房要配备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五条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村

7、,应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将档案交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委会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第十六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原村民委员会必须在十日内将档案全部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并履行交接手续。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不能及时移交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进行监管,严防散失。必要时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第十七条村(组)在撤销、合并和调整隶属关系时,应将档案妥善移交给接收单位。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要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第十八条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必须成

8、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后报乡镇政府批准。档案销毁应有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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