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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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0929(颁布时间)19980929(实施时间)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1998年8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章 监督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

2、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保水保土并重,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

3、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七条 西山地区为本市水土流失的重点防治区。其范围:东起汾河,西至古交市东边界,北起上兰村,南至姚村。其中,天龙山、晋词、太山、龙山、崛围山等旅游风景区及西山林区为重点预防保护区;东社、西铭、金胜等地区为重点监督区;马头水、姚村、化客头、王封等乡为重点治理区。县(市、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定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

4、施。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扩大绿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严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铲除植被和其它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第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申请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垦手续,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垦。第十一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非下列情况,不得新建影响水土保持的工程项目:(一)国家建设需要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二)预防自然灾害的必备工程;(三)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开发维修工程。第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

5、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经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在前款所列地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动土面积在五公顷以下,占用土地面积十公顷以下或动土方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动土面积五公顷以上,占用土地面积十公顷以上,动土方量超过五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西山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

6、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从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30日和15日内批复。第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补订水土保持方案。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签署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建设者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

7、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和是破坏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河流、水库、塘坝、沟渠倾倒泥、砂、石、渣土。因采矿和建设使表土层和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预防水土流失的护坡或采取其他措施。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煤歼石、粉煤灰、尾矿、尾渣,应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定点贮存,覆土造田,造林种草。本条例施行前堆放的土、石、废渣、煤歼石、粉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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