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制度改革探讨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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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再审制度改革探讨  何源宝  再审制度又叫审判监视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度根底上增设的特别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再审制度是在“实事,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构建起来的,它对于纠正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案件,到达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目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word.zl...  在三大诉讼法中,?行政诉讼法?是最后公布实施的诉讼法,也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样,建立了再审制度。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制度,既有一样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各具特色。一样之处主要表现为均规

2、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再审改判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

3、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等等。虽然法律对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都作了不同的规定,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特别是在行政案件再审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那么、笼统,造成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在此,笔者仅就现行行政再审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谈点自己的粗见,以在修订?行政诉

4、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相关的司法解释时,起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现行行政案件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用三个条文对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作了原那么性的规定。将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分为三类,一是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三是人民检察院。但对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应如何处理等实体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那么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第七十三条到第八

5、十二条用了十个条文作了一些较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提出;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抗诉案件必须进展再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再审的审理时限;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至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再审的程序;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条规定了案件经过二审和再审后应作如何处理。从上述这些规定来看,仍然难予解决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而又急需解决的实际法律问题,其法律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多元化,职权主义严重,忽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那么。  建立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

6、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需要提起再审,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可以提起再审的主体却有三类: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二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引起再审。..word.zl...  从上述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来看,存在着严重的职权主

7、义色彩,特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仗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对行政案件提起再审的途径,要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途径方便得多。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展再审。人民法院也随时可以对其认为需要进展再审的案件进展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对案件进展再审,还需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而由于法律未规定再审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还可以找出种种理由来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难。  (二)行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法定条件不明确,导致行政案件进入再审难。  我们知道,各类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进展审

8、理,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无论是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均应如此,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表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民事案件进入再审的五项法定条件,这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时掌握,确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中华人民国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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