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年底收款通知[财务部收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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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年底收款通知[财务部收款管理规定]  财务部收款管理规定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特针对收取款项(包括工程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的问题,重申以下规定:  1.收取款项时,应首选银行转账方式。经办人应和财务及时沟通,将我单位账号提供给付款单位,让其直接将款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出纳应及时跟踪款项的到账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经办人,以便继续追收和办理相关结算事项。  2.若付款单位要求上门收取现金的,1万元及以下的款项可由财务授权的经办人收取,所收款项必须在当日移交出纳,特殊情况不得迟于次日10:00前上交;  1万元以上的款项,必须由财务人员上门收取。  

2、3.若付款单位要求上门收取支票的,50万元及以下的款项可由财务授权的经办人收取,所收支票必须在当日移交出纳,特殊情况不得迟于次日10:00前上交;  50万元以上的支票,必须由财务人员上门收取。  4.现金和支票的移交,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上门收取支票时,必须检查支票抬头是否填写完整、金额是否正确、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左上角是否划线,必要时可要求付款单位加盖“不得转让”章,确认**误后,方可收取。  5.由经办人领取收款凭据(如发票、收据)外出收款的,必须办理书面签收手续,签收的表格上应列明以下事项:开票日期、票据号码、工程名称、收款内容、金额、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名等

3、。领取收款凭据的经办人,必须是我单位的正式员工,否则不得领取。  6.收款凭据交给付款单位后,我公司未能即时收款的,必须办理凭据的交接手续,具体方式如下:复印原张票据,注明“正件已取”,让付款单位在票据复印件上签名、盖章确认。  7.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对已开出但未收款票据的跟踪管理:开出超过7天未收款的票据必须向付款单位或经办人了解原因、加紧追收;  开出超15天未收款的票据,应及时与付款单位对账,同时上报公司总经理。  以上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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