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二)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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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xxxxxx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21年县政府

2、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第8页共8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21年县政府批准占用

3、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21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

4、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年月日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二申请人:住所:负责人:被申请人:第8页共8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负责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请求: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

5、土地的价款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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