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外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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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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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外就医须知(一)参保人员患病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外就医:1、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仍无法确定诊断者;2、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因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治疗的疑难病症;3、特殊病例需转到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者;4、异地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第三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二)转外就医审批程序:1、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情况之一需转外就医的,由本市(或居住地)三级(或二甲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建议书》,提出转外就医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疗机

2、构审核盖章,报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转外就医的参保病人办理转外就医登记手续。2、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转外手续的,须在转外就医后七日内按上述程序补办。(三)转外就医管理:1、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把握转外就医标准,认真填写转外就医建议书,明确转外理由、转外就医的医院和检查治疗项目。2、除第二条第三款以外原则上只限转一所三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3、转外就医治疗时限不得超过60天,超过上述时间,因病情需要,继续在转入医院治疗的,必须由转入医院出具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时间最

3、长不超过60天)。4、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期间社会保障卡处于冻结状态,即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四)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支付办法:1、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结算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10%,其余90%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支付;转到省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者,可申请办理全省联网异地就医卡,直接刷卡结算。2、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治疗终结后凭转入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总清单,疾病证明(或出院小结)、转外就医建议书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结算。

4、3、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期间跨医保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按年度结清医疗费并分别开具收费票据,分别打印费用清单按不同医保年度进行结算。4、参保人员未经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擅自到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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