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有用本人通过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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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建造师本人保管,适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担任。P6我国法的形式包括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者上级地方性法规。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性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P8四、人身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P9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P10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11(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P13(一)要式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民间借贷是不要式法律行为。P14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授权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P15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五)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二)法定代理或指定的代理的终止P163.不当得利13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工具,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三)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销而消灭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P17(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P18(三)1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负责组织工作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P20二(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备注(区分诉讼时间的长短和日期)。(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t^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二)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P21(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P23(3)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P25(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P26(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权利确保了住宅不因建设用地使用劝期限届满而必然丧失。P28(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P30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一)《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P31(二)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注意三大顺序(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2)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P35无效的三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13 或者中标无效的。(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P37.三.违法分包四种情况: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P39.1.法律法规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是受很多法律,法规制约的.P42.(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情况)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P44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是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二)投标文件的提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P45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分清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区别)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活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性内部竞争,内定中标人,然后在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传统投标报价行为。(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P47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统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开标由招标人主持。P48(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未按招标文教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P501,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13 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P5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P5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致少15日前,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P55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P57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P59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P63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P6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根据人数区分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合同,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P6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步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P684.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P7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P73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P74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13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P76(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P7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i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执证上岗P78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P79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共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P8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必须有相应自制的单位承担P84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P8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P87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验收P89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P90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P9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四、确认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13 P9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修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P9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P97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P98(具体看一下了解有印象)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1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2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3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1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2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3对地基基础部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部属于这里的产品P99(一)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P10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P103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三地方标准P1051,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改项目开工建设的,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怨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P108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P110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P115.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P116.一、1.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期限已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13 P12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122.4.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益。但是,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极裁决,裁决书自作之日起发生法律效益P124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P125四、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P127六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P128—、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着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P130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商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孙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 P132二、(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P134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特点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P138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P139为了做好重大项目的档案验收,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该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验收申请、验收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1.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2.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3.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P14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P145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P147(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P148二、刑罚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P149没收财产是指将犯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第59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即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P150(一)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P161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作选择P162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其一般发生这份订立合同阶段,这是缔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13 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P165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原因其构成条件有:(要区分)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的认识;4由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P16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即任意性规范赋予当事人13 依法进行意思自治。无效的负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生命的健康权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这种责任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财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否则会给一方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P169(二)撤销权的救济: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三)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P170(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规定,可见,表现代理无需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因表现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该合同有效(三)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四)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P171,45和46区别及期限和条件的区别: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生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期限合同,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至届满时失效。P173,适用于普通商的具体规定:合同法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P174,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P177,解释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期限。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解释14条同事作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为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P179,解释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付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是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P181.,2002年6月11号,最高人名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做出如下解释: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应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13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P182,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时人护肤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的概念,区别两种抗辩: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时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决绝履行合同的权利。P183,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行使效力,当事人依照本法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为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P185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于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P186,合同变更的概念:狭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是改换债务人或者债务权人,实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P188,抗辩权随之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的重要生效条件抗辩权随之转移由于债务已经转移,原合同的债务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只能由接受债务的第三人行使了P192,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P193,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违约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和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P194法定的免责,合同法11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P195保证人的资格条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款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分类: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的含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起届满之日起6个月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交付,因而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P197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担保法90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20%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P200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13 P201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效力。2,申请仲裁后的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销仲裁申请。4,执行中的和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P202掌握正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P203四证人证言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业务。下类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诉讼代理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4,鉴定人员,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查人员。P204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P205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P208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P209四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P210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类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P2112,必须由厉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出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P216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3,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应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3 P2174,工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三执行案件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一)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P220(一)确认方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放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仲裁机构介绍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P222(5)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P223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3)未过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义务方也可提出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P225(二)不得余国庆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是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P226(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都有哪些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彳T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4)认为符合法定5)申请行政机6)认为行政(8)认为行政机关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规定的经营主权的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二)(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规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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